重庆市北碚区茨竹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茨竹镇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6-07-07

茨竹镇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镇政府合同管理工作,堵塞合同管理漏洞,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廉政风险和财政资金风险,切实保障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及公共利益安全,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开展民事法律活动,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协商一致订立,以茨竹镇人民政府及下属事业单位作为主体且涉及资金往来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制度

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维修养护、政府采购、物资采购、资产租赁、资产处置、产权交易、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公共服务外包、土地流转、征地拆迁补偿、借款、服务委托、劳务合作等各类合同文件。

不涉及资金往来的合同、协议,以及我镇不作为合同签约主体的各类合同、协议,其用印事项严格依照印章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镇人民政府及下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是合法合规原则。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全过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财经制度规定,杜绝违规签约、违规履约行为。

二是分级审签原则。合同金额一万元以下由承办部门初审、业务分管领导复审、财政分管领导审签即可;合同金额一万元及以上由承办部门初审、业务分管领导复审、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反馈文件加盖律所电子审核章)、财政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签。所有合同必须逐级审核完毕后方可签章生效。

三是风险可控原则。坚持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归档,全面排查法律、资金、履约、廉政风险,守住公共利益底线。

四是权责明晰原则。落实承办部门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做到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全程可追溯、可追责。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必要会议研究、招投标等程序。

(四)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依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能职责拟定及修订合同文本;

(五)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根据法律顾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四条 管理体系

建立“统一领导、归口审查、分工负责、全程监管”的合同管理体系。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负责合同统筹、备案、归档管理;法律顾问负责合法性审查及法律风险把控;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管理岗)负责合同资金拨付审核、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各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洽谈、前期调研、起草报审、履约跟进等工作;承办部门对合同内容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镇纪委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合同订立与报审

第五条 前期核查

合同正式起草前,承办部门必须开展前期核查工作。核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许可、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过往合作记录等内容,严禁与失信被执行人、无资质、无履约能力的主体签订合同。涉及项目建设、资金支付、资产交易的,需提前核实项目立项、预算批复、采购程序、合规手续,确保签约前提合法合规。

第六条 合同起草规范

优先选用国家、市区统一标准示范文本;无标准文本的,由承办部门结合实际规范起草,合同条款必须完整、严谨、无歧义。合同应当明确当事人基本信息、标的内容、数量质量、价款金额、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履约地点、双方权利义务、验收标准、违约责任、合同变更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方式、生效条件、签订时间等核心条款,合同指标内容要与挂网指标内容一致,杜绝空白合同、口头合同、模糊条款合同。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制度

全镇所有合同签订前,必须经法律顾问开展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同效力、条款合法性、权责约定、法律风险、争议处置方式等内容,杜绝违法条款、无效条款、风险条款。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合同,一律不得报审、不得签订。

第八条 统一审签审批

全镇所有合同,无论合同类型、无论金额大小、无论项目类别,全部执行合同审签程序。

审批流程:承办部门初审→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合同金额一万元及以上)→业务分管领导复审→财政分管领导审核签批→镇长最终审签批准(合同金额一万元及以上)。

涉及重大项目、大额资金、重大合作、资产处置、长期合作等重大合同,须经镇行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再由镇长审签批准。

第九条 签约盖章管理

合同审签流程完成后,合同正文由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越权审批、先行签约、事后补签。严禁先施工、先履约、后补合同手续。合同签订必须落款合同签订时间,且签订日期必须晚于审批审签日期,倒签合同一律无效。

第三章 合同履行与变更解除

第十条 履约全过程管理

承办部门为合同履约第一责任主体,须指定专人全程负责合同履约全过程管控,建立健全合同履约台账,如实详细登记履约进度、验收核验结果、资金拨付情况、问题整改落实等相关内容。承办部门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标准、时限要求推进履约工作,按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与价款结算。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管理岗)办理资金支付时,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内容、审批流程及验收合格资料审核拨付资金,严禁违规支付、超合同范围及额度支付款项,合同原件须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必备附件留存归档。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解除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条款、调整金额、延期履约、解除合同的,必须由承办部门书面说明理由,涉及项目变更程序的,需重新履行合同审签全套流程,形成书面补充协议或解除协议。未经完整审批流程,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口头变更合同内容。因不可抗力、对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承办部门须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采取止损措施,依法维护镇政府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处置

合同发生纠纷、争议的,承办部门第一时间上报分管领导及镇长,联合司法所、法律顾问研判处置,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协商调解无果的,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权,全程留存证据资料,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四章 合同归档与备案

第十三条 档案规范管理

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须将合同原件、审批表、审查意见、会议纪要、相对方资质、招投标资料、询价资料、履约验收单据、补充协议等全套资料整理齐全,一份一档、分类归档,同步将合同报送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备案留存。合同履行完毕后,全套档案应统一移交镇档案室规范保管,严格执行档案保管、查阅、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台账动态管理

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建立全镇合同动态管理台账,实时登记合同名称、签约主体、合同金额、签约时间、履约期限、审批情况、履约状态、归档情况等信息,实现全镇合同底数清、状态明、可监管、可核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日常监督检查

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管理岗)、司法所定期开展合同管理专项督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未按程序擅自签约、越权审批、先履约后补手续、未经法律审查违规签约、条款违规、履约失控、档案缺失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闭环销号。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程序审签,擅自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及各类法律文书的;

(二)规避审批、拆分项目、化整为零、变相越权签约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签约,造成合同无效、纠纷、经济损失的;

(四)虚构合同、虚假履约、串通签约,损害公共利益和财政资金安全的;

(五)不跟踪履约、监管缺位,导致违约损失、项目烂尾、资金浪费的;

(六)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未履行审批流程的;

(七)合同资料遗失、归档不规范、瞒报漏报合同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限

本制度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日常具体工作由镇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司法所、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管理岗)协同承担。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镇政府合同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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