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兴隆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日期:2023-05-31

兴隆府发〔2023〕52号


重庆市渝北区兴隆镇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社区村(居)、镇属各有关部门、镇域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根据《重庆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有关规定,鉴于2020年7月17日印发的《重庆市渝北区兴隆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隆镇小型供水工程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2021年5月21日印发的《重庆市渝北区兴隆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的通知》适用期已过,决定对《重庆市渝北区兴隆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隆镇小型供水工程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兴隆府发〔2020〕60号)、《重庆市渝北区兴隆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的通知》(兴隆府发〔2021〕71号)予以废止。


重庆市渝北区兴隆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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