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及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对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等作出了部署要求。为发挥责任追究在国资监管中的有效促进作用,国务院国资委持续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不断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水平,切实增强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有效保障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为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国资央企赋予了新的使命责任,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强调要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健全协同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这些都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责任追究工作更好服务国资央企改革发展。
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国资委认真推进37号令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全部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以及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意见建议,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充分沟通,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
此次印发的《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更好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制度约束,规范经营行为,对促进中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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