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何规定?
日期:2025-12-04

答: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需延长的,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需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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