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小区业主共同利益,应由谁来复议?
日期:2026-08-14

答:

原则上应由业主委员会申请。业主委员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