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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免予处罚;(2)被审计单位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未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免予处罚;(3)被审计单位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但对审计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影响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4)被审计单位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造成较低影响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2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