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提出“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指出“积极稳妥推进,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统筹安排,科学决策,指导各统筹地区推进落实,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2021年7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5号),要求“2023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改革目标任务落地落实”。
2022年1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6号)对我市的改革作出了具体安排“到2023年底,全面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