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变造或非法变更档案材料、个人身份证明、病历、病史、鉴定文书等相关材料,出具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个人及单位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等,获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提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
4.通过伪造、变造档案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谎报、隐瞒个人及单位信息,申请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5.伪造、变造或非法变更工商登记注册、注销、关闭、破产等相关材料获取养老保险参保资格或缴费资格、办理提前退休的;
6.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未主动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7.出具虚假文书、代替他人参加医学检查等以协助他人获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8.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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