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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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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北碚府发〔2023〕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北碚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碚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市残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北碚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第三条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第四条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第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第三章 总体目标 第六条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章 康复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康复救助年龄计算节点为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救助对象和条件如下:(一)0-7岁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救助对象和条件:1.北碚区户籍或持北碚区居住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2.诊断明确(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二)8-14岁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救助对象和条件:1.北碚区户籍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包含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散居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返贫致贫人员家庭的残疾儿童。4.经评估具备康复指征,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三)8—18岁手术救助对象和条件:1.北碚区户籍的听力、肢体残疾儿童(少年)。2.经评估符合手术适应指征,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第五章 康复救助内容、标准和经费使用范围 第八条 根据残疾儿童个体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康复救助。康复服务规范参照国家、市级有关要求执行。辅助器具适配可采取免费适配或货币化补贴,免费适配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货币化补贴标准由区残联参照市级补助另行制定。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救助、助听器适配由重庆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一)手术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一次性救助。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手术补助标准为12000元/人,包括术前检查(复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含开机)等;术后一年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2.肢体矫治手术为先天性关节畸形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肢体残疾儿童(少年)提供矫治手术救助,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年,包括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矫形器适配费等。(二)辅助器具适配1.视力残疾儿童为视力残疾儿童适配盲杖、盲文写字板和笔、放大镜、助视器等辅助器具。2.肢体残疾儿童为经评估需适配假肢、矫形器的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踝足矫形器、矫形鞋,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年;适配大(小)腿假肢、膝踝足矫形器、脊柱矫形器等,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年。为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儿童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在不超过年度补助限额的情况下,肢体残疾儿童监护人可根据自身需求确定假肢、矫形器申请频次。假肢、矫形器补助费用,零部件及材料费不低于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不超过40%。3.听力残疾儿童为经评估符合助听器佩戴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适配2台助听器(含适配服务、耳模制作、电池购置及调试服务费)。(三)康复训练1.视力残疾儿童为低视力儿童提供视觉基本技能训练,补助标准为0—7岁10000元/人·年,8—14岁5000元/人·年,每月补助标准限额1000元/人,每日补助标准限额200元/人。为盲童提供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补助标准为0—7岁5000元/人·年,8—14岁3000元/人·年,每月补助标准限额1000元/人,每日补助标准限额200元/人,最多可申请3年救助。视力残疾儿童在定点服务机构训练时间不低于1小时/次,费用结算标准不超过100元/小时。进入普校就读的视力残疾儿童凭入学证明可申请将每日补助标准调整为300元/人,每月及每年康复训练补助标准限额不变。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等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0—7岁20000元/人·年,8—14岁10000元/人·年。每月(日)补助标准限额、费用结算标准等要求按照《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第九条 对于北碚区户籍、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经申请后按照我区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300元。第十条 根据评估结果及实际需要,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康复训练救助类别。一个救助年度内,接受康复训练救助的残疾儿童最多可申请更换一次定点服务机构。第十一条 对在残联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北碚籍残疾儿童,经申请每年给予2000元的生活、交通等补助。 第六章 康复救助流程 第十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救助对象和条件要求,持相关申请材料向区残联提出书面或网上申请(需线下邮寄书面申请资料)。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由重庆市残疾等级评定机构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并明确建议康复内容。其中,申请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的诊断评估机构须为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申请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救助的诊断评估机构须为人工耳蜗定点手术医院。原则上,医学诊断证明书2年内有效。(二)审核。区残联应安排专人受理申请并在7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自愿、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向残疾儿童监护人反馈。必要时,区残联可进一步组织评估,依据相关专家或医疗机构评估意见明确审核意见。对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救助对象的申请,由区残联与同级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三)救助。审核通过后,残疾儿童监护人于申请审批表盖章或网上申请通过30日内到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超过期限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署康复救助协议或告知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四)结算。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费用,由定点康复机构向区残联提交《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等相关资料,经区残联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原则上,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结算时间不超过救助后1个月;康复训练救助结算可按季度进行结算,为加大对定点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还可采取先预付、年底再结算方式。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范围或者其他救助项目的,应先行报销、救助后,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据实结算。实际产生的康复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助;高于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第十三条 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受异地康复的,应当在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系统可选择的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补助费用结算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四条 区残联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宣传等形式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宣传讲解;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围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条件、标准、流程等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知晓政策并自愿申请康复救助。 第七章 康复救助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认定、管理与监督等按照《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严格落实准入、监管、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区残联及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培育和扶持,积极支持教育、儿童福利、医疗、民办非企业等各类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第十六条 区残联及财政、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乡村振兴、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区教委要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教育康复的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区民政局要做好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和基本生活救助;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协调社会力量捐助残疾儿童康复;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区医保局要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管理、监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纳入城乡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工作,加强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转介、效果评估、残疾预防、康复知识宣传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康复机构涉企信息的归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依法对归集到的可公示信息进行公示。区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要协助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和返贫致贫人员家庭的认定工作。区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作用;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康复需求、康复救助情况,及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数据录入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完善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到“一人一档”。第十七条 区残联、民政、卫生健康、乡村振兴、医保等部门要做好政府其他救助政策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强残疾儿童数据比对和共享工作。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除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外,区残联应根据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区财政局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做好兜底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北碚府发〔2019〕 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年度)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持证必填) 残疾类别□视力□言语£听力□肢体□智力□精神(孤独症) (多重残疾可多选)残疾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未定级家庭住址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家庭经济状况□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残疾儿童□其他家庭户口类别□农业户□非农业户享受医疗保险情况□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康复救助项目1、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肢体矫治手术2、辅助器具:□助视器 □假肢、矫形器 □儿童轮椅、助行器等 □人工耳蜗 □助听器3、基本康复训练:□视觉技能训练 £定向行走训练 □听力语言训练 □脑瘫康复训练 □智力康复训练 □孤独症康复训练4、其他:定点康复机构 补贴方式□免费 □定额补助(金额: )残疾人或监护人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区残联审批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区残联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此表一式两份,由区残联审批,区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各留存一份。 2.“康复救助项目”栏由区残联依据诊断证明和救助内容填写。 附件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 年度)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持证必填) 家庭住址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康复救助项目 康复救助起止时间 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情况□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元 £大病保险: 元 £医疗救助: 元 £其他救助: 元 合计: 元申请结算金额 元总金额 元 残疾儿童监护人签字:年 月 日 定点康复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盖章)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康复救助项目按本办法确定康复救助项目填写;2. 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经费只填写在定点康复机构产生的与康复救助项目相同的费用,同时需附报报销凭据;3. 总金额为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产生的合计费用;4. 总金额与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经费之差高于康复救助标准,申请结算金额按核定标准填写;总金额与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经费之差低于康复救助标准,申请结算金额据实填写。 附件3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汇总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序号受助儿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受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名称受助起止时间监护人姓名与儿童关系联系电话 备注:受助项目按本实施办法救助项目填写。 填表人: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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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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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北碚府发〔2023〕52号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加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养犬分区管理
我区养犬重点管理区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北温泉街道全域,以及童家溪镇、施家梁镇、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蔡家岗街道、歇马街道、水土街道、复兴街道的社区居民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加强犬只免疫和登记
我区全域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三、严格控制养犬数量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四、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车其他乘客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
(四)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五)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
(六)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七)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八)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九)遗弃饲养犬只;
(十)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十一)在住宅区内违法从事犬只养殖、出售、诊疗、寄养、培训、理容、收留等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十二)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五、全区养犬人饲养、管理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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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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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23〕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北碚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碚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文件精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我区救助对象按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1.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
2.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确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医保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
3.我区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困难人员继续按原政策给予相应救助。
(二)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1.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给予分类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按照救助对象认定地资助参保原则,为救助对象提供多元化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2.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完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医保帮扶措施,推动实现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1.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
2.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水平。
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特殊疾病病种范围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住院费用或门诊治疗费用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特困人员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特殊疾病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6万元。
3.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
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单次住院或门诊治疗产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3500元的费用给予倾斜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四)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1.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预警机制。依托民政、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信息监测平台,做好因病致贫返贫预警风险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加强民政、卫生健康、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做到精准救助。
2.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救助对象认定部门每月3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救助对象名单传送至区医保局。区医保局在接收各类救助对象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比对,并按就高原则确定唯一救助类别给予救助。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综合救助水平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
(五)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1.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支持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助医类公开募捐慈善活动,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慈善组织应依法公开慈善医疗救助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2.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开展基层工会临时医疗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有严重困难的职工,按照工会有关政策给予临时医疗救助。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促进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更好覆盖基本医保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六)优化经办流程和综合服务管理。
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对已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按照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经办规程,做好救助信息共享互认和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药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经救助对象认定地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在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就医、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救助对象认定地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监管,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街镇要将落实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针对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区医保局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区民政局要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区财政局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区卫生健康委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区税务局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区乡村振兴局要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的认定、监测和信息共享。区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三)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落实专岗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做好相应保障。依托街镇和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工作,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
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中医疗救助政策及托底保障政策从2023年3月31日起执行。我区以往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