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1〕89号
日期: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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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513002********4151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五一村

  

执法人员于2021511日对(单位)经营的广告牌制作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喷漆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12021511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2021513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第二项“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二)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15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107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106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条第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5

  

收款方式:重庆主城九区转账支票或刷卡(转账支票除重庆银行北碚支行外)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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