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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2〕64号
日期:2022-11-08


重庆筑亿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619XP74R

注册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长青社区南山西路194号;

项目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嘉景大道金科59区旁蔡家61地块项目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杰林

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2022830100你(单位)承建的“重庆蔡家61地块”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的情况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1202283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281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安全员谭钧切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投诉受理单;5、重庆蔡家61地块项目总承包工程土建专业清包劳务承包合同;6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队于20228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20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鉴于(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了违法施工,消除了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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