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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3-16

案件性质:行政案件

被处罚单位名称:福建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350100MA33M8W00A

法定代表人:陈存, 职务:负责人 

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139号紫阳商贸中心2号楼25层03单元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1年9月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东阳街道磨心坡村袁家湾组的集体林地,用于修建施工便道,占用林地面积808平方米。未审批林地具体划分如下:1、按地类分:竹林地;2、按林地权属分:集体林地;3、按林种分:防护林;4、按森林类别分:地方公益林;5、按保护等级分:Ⅲ级;6、按林木蓄积分:无活立木蓄积;7、按林分起源分:天然。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北碚区2022年森林督察自查报告》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分包合同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恢复植被(每平方米8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每平方米10元)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每平方米90元,共计罚款72720元(人民币大写:柒万贰仟柒佰贰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北碚区行政服务中心非税收缴费窗口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重庆市北碚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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