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碚东大桥090045号路灯路段“2019·7·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0-04-26

20197130519分许,吴明银驾驶的渝A680EB小型轿车在北碚区碚东大桥090045号路灯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进行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文件要求,经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总工会、北碚区运管处、交巡警支队派员组成的重庆市北碚区碚东大桥090045号路灯路段‘2019·7·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纪委监委参加。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车辆、道路情况、驾驶人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金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B95BXL住所: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222-3,法定代表人:李浩,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0124日,营业期限:20170124日至永久,经营范围:汽车租赁;二手车经纪,旅游信息咨询; 会务、展览展示服务;为非营运车辆提供代驾服务;网站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销售:汽车;批发、零售:汽车零配件、轮胎、轮毂、金属材料、汽车装饰品、鲜花、文具、日用品、车载导航设备、智能 交通终端设备;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代办机动车注册登记、过户、转入、转出手续;代办机动车驾驶 证年审、换证手续;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发布国内外广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相关车辆情况。A680EB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市金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注册登记时间:20190325日,核定载质量:1695Kg,检验有限期至20200331日,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PDZA201950010000180665该车实际车主为吴明银,由吴明银按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入,登记在重庆市金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用途为出租客运,闲时家庭私用。根据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19】车检鉴定字第1302号)的鉴定意见:该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三)道路情况。事故发生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碚东大桥090045号路灯路段,一般城市道路,有分道线,沥青路面,路面潮湿,路况良好。

(四)驾驶人基本情况。吴明银A680EB车辆驾驶员,19860202日生,男性,汉族,户口所在地:****,驾驶证号:****,准驾车型:C1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7135吴明银醉酒后(呼气酒精含量160mg/100ml驾驶渝A680EB号网络预约出租车,沿碚东大桥由东阳方向向北碚城区方向行驶,当时车上未载乘客,吴明银驾驶该车前去菜市买菜(自用)。0516分许,当车行驶至北碚区碚东大桥090045号路灯路段,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与其前方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人罗汝祥相撞,行人罗汝祥被撞到对象车道后,遇魏岭驾驶的渝D062V3号小型轿车(车速72KM/H),被渝D062V3号小型轿车碾压,造成罗汝祥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北碚区交巡警支队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现场勘查工作,目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09120190000193号)已出具,没有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三)善后处理情况

死者尸体已火化,死者家属情绪稳定,目前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1死亡。

死者,罗汝祥,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吴明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与前方行人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吴明银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的过错较大,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魏岭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影响及过错程度较小,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3.当事人罗汝祥在有人行道的道路内未在人行道内行走,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其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影响及过错程度较小。

(二)事故性质

本次是事故是吴明银在非工作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办理个人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同时,吴明银的行为涉嫌故意犯罪,公安机关已经以危险驾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吴明银A680EB号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吴明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与前方行人相撞,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当事人吴明银的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吴明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吴明银已公安机关依法以危险驾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北碚区碚东大桥090045号路灯路段

2019·7·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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