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9日22时40分许,重庆市北碚区泰和路东部石油加油站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死亡2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运管处等部门参加的“重庆市北碚区泰和路东部石油加油站路段‘2020·6·19’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王福刚,渝BP836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男,汉族,1980年7月4日生,户籍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德龙村洞坎1组34号,驾驶证号:510***,初次领证时间:2000年10月18日,驾驶证档案编号:5080011586359,准驾车型:A2,驾驶证有效期止:2022年10月18日,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从业资格证号:510***,有效期至2023年8月3日。
2.姚燕,女,汉族,1980年9月29日生,户籍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身份证号:510***。
(二)事故车辆情况
车辆号牌:渝BP8363;车辆品牌:极东牌;车辆型号:NYC5255GJBA;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三圣街道;车辆识别号:JALT9F4Y2B7011578;发动机号:6WF1A444672;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9月24日;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车办理有道路运输证,证号为渝交运管字500109013726号。
(三)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潘呈恭;成立日期:2002年5月10日;营业期限:2002年5月10日至永久;经营范围:硫酸、二氧化硫(液态的)、焦亚硫酸钠生产、销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等。该公司取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9003374号),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许可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四)事故现场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泰和路东部石油加油站路口,T形路口,有红绿灯信号控制,干燥沥青路面,北碚水土京东方大道方向往路口方向为三车道,无限速标志。
(五)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看,由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0〕车检鉴字第1081号】:未见该车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0〕车速鉴字第378号】: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事发时渝BP836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75km/h。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出具了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渝公碚鉴(病理)〔2020〕14号】:姚燕系颅脑联合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渝公碚鉴(病理)〔2020〕15号】:王福刚符合颅脑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6月19日22时23分许,王福刚驾驶渝BP836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水土搅拌站内装载了混凝土,拟沿泰和路、水两路前往渝北区北辰中央公园项目工地送货。当日22时40分许,王福刚驾驶渝BP836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搭乘姚燕(公司调度员)行驶至北碚区泰和路东部石油加油站路口时,因超速行驶、操作不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驶出路外与道路外堡坎壁相撞后向左侧翻,造成王福刚、姚燕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在事故发生地等待红绿灯的渝BQN226轿车驾驶员陈传海在目睹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了120、110电话。接警后,区交巡警支队立即派民警赶往现场处置。同时,区公安分局、医疗急救等相关部门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及时恢复了现场交通。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得知事故发生后,立即派人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处置,及时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安抚并进行了赔偿,对事故调查组调查工作积极配合。
(三)善后处理情况
死者家属情绪稳定,目前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王福刚、姚燕共2人死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王福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操作不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其违法行为对此事故的发生起全部的作用。
(二)事故责任认定
北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王福刚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姚燕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经调查组认定,重庆市北碚区泰和路东部石油加油站路段“2020·6·19”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王福刚,男,40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操作不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其违法行为对此事故的发生起全部的作用,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车辆所有人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车辆驾驶员王福刚开展了岗前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车辆开展了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对该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到位。建议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由重庆市北碚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对该公司进行工作约谈。
(三)对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经查,北碚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履行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2020年该处印发了《2020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督检查方案》(碚道运发〔2020〕1号),计划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实施计划检查。截止到2020年10月15日,该处今年已开展道路运输安全检查179家次,排查治理安全隐患269条,每条安全隐患均实施了闭环管理。该处今年组织开展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对177名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北碚区道路运输管理处积极履行了行业监管职责,未发现该处及相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行车安全意识,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的行车性能,加强对车辆的路检路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建议北碚区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货运企业的监管力度,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履行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对辖区货运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辖区货运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重庆市北碚区泰和路东部石油加油站路段
“2020·6·19”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