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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1·7·3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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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9MB16453532/2021-00087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应急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 有效性
  • 有效

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1·7·3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7月31日17时35分左右,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近141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以下皆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蔡家管委会等单位组成的“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1·7·3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列席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邀请了专家进行了技术鉴定,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轮值经理:钟明云。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6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7JXU9Q,公司经营范围:建筑产业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建筑产业化产品软件开发;住宅及市政建筑工业化系列产品设计、研发;制造混凝土预制品钢模设计、研发、加工;制作、加工、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钢筋、钢结构产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装配式构件制品;商品砂浆、混凝土生产、销售;钢模板的租赁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二)死者基本情况

杨洋,男,土家族,23岁,重庆市云阳县人,身份证号***,户籍地***。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加气混凝土生产线设备部电工,持有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调查组组织专家于2021年8月1日、8月9日进入事故现场进行了踏勘。因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事故现场已发生局部变化,专家组通过询问事故发生及救援过程中的相关知情人员后,了解和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北碚装配式建筑研发及制造基地项目球磨机安装现场。事发时死者操作的设备示意图详见图一,死者触电倒地位置详见图二,事故现场整体情况详见图三。

图一 事故现场设备示意图

图二 死者触电倒地位置

图一 事发时死者操作的设备示意图

图二 死者触电倒地位置

图二 死者触电倒地位置

图三 事故现场整体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31日下午17时35分左右,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北碚装配式建筑研发及制造基地项目球磨机安装现场附近,技术员王瑜和设备部副经理陈其兵正在讨论处理水阻柜的相关事宜,杂工刘益明正在清理现场的水泥渣,电工杨洋正在从事球磨机辅传限位开关的接线作业。突然刘益明听到身后两三米处传来“啊”的叫声,并听到“咚”的一声响,刘益明闻声后立即跑过去看,发现电工杨洋倒在球磨机辅传限位开关下面,手里拿着一节电缆,刘益明立即把线缆扯出来,并大喊“触电了!触电了!”。约十米外的陈其兵和王瑜听到“啊”的喊叫声后,也立即跑过来,看到杨洋倒在球磨机辅传限位开关下面,人已失去意识,身体在抽搐,尚有呼吸,两只手上有白泡,手指指关节变绿。王瑜见状立即断开约七米外的开关柜电源,并立即返回给杨洋做人工呼吸,陈其兵立即给公司领导打电话报告有人触电了,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120的建议下,陈其兵等人立即安排车辆将杨洋就近送往医院抢救,18时51分,医院宣布杨洋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电击伤、心脏骤停”。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启动了应急预案,及时开展了事故救援。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时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区应急局、区住建委、蔡家智慧新城管委会等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北碚区政府及时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等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事故发生后,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积极处置事故善后事宜,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如实交代了存在的违法行为。

(三)善后处理情况

死者杨洋善后事宜已妥善处置,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近141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接线前,杨洋未验电,未断电;接线时,杨洋未佩戴绝缘手套,杨洋手掌不慎触碰到裸露的电线,导致自身触电。

杨洋接线时违章操作,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一,杨洋接线作业前不验电、不断电,带电接线,违反该公司制定的《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第2项[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第2项:“严禁带电作业,特殊情况必须有措施经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批准,设有监护人方准工作。”]的规定;其二,杨洋接线时不按规定佩戴绝缘手套,违反该公司制定的《设备部电工岗位职责》第7项[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设备部电工岗位职责》第7项:“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消防器材。”]的规定,疏于安全自控和防范;杨洋的上述两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隐患排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有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职责,调查发现,杨洋接线前未验单、未断电,违反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带电操作;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有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职责,调查发现,杨洋平时操作过程中长期不按照公司管理规定佩戴绝缘手套。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隐患排查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电工杨洋违章带电操作和不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钟明云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长期存在的电工作业时不按公司规定佩戴绝缘手套的事故隐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法律责任人员

1.杨洋,男,土家族,23岁,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设备部电工,其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球磨机辅传限位开关接线作业时,存在多项违章操作,接线前,杨洋未验电,未断电;接线时,杨洋未佩戴绝缘手套,导致其触电死亡,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杨洋涉嫌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2.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通过对其他现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和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及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线索。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电工杨洋违章带电操作和不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钟明云,男,中共党员,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轮值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职责。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及时发现并消除电工杨洋违章带电操作和不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

1.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北碚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调查,区住建委制定了《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北碚建文〔2021〕19号),计划于2021年1月、3月、5月、7月对北碚装配式建筑研发及制造基地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实际于2021年1月13日、3月2日、4月26日、5月17日、6月9日、6月28日、7月9日开展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已督促施工单位按期整改完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均已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完毕。北碚区住建委按照监管计划开展了安全监管工作,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该委及相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人员责任,建议由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站对该项目的监督人员黄勇、陈胜波进行安全监管工作提醒约谈。

2.重庆市蔡家智慧新城管委会

重庆市蔡家智慧新城管委会履行辖区内工业企业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该委对辖区内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由该委企业服务部具体负责。该委印发了《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渝蔡委发〔2021〕2号),将北碚装配式建筑研发及制造基地项目纳入了2021年监管计划,计划对该项目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截至事故发生前,该委已对该项目进行了三次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督促相关企业进行了整改。该委按照监管计划对该项目开展了日常安全监管,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究该委相关人员责任。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强化对生产安全工作的重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从严从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着力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公司安全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要勤勉尽责,从细从实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如实记录检查台账,及时告知安全风险,及时敦促从业人员整改违规行为,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抽查力度,切实有效履行日常监督检查等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类似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三)重庆市蔡家智慧新城管委会

重庆市蔡家智慧新城管委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加大检查排查力度,加强在建作业项目的巡查检查,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风险辨识、告知和隐患排查整改,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一方平安。

重庆富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21·7·3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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