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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碚区三红路(一)旁塔坪村大石头组梧桐湾路段“2021·4·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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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9MB16453532/2021-00088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应急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 有效性
  • 有效

北碚区三红路(一)旁塔坪村大石头组梧桐湾路段“2021·4·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4月7日15时30分许,朱兴成驾驶渝A0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北碚区三红路(一)旁塔坪村大石头组梧桐湾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1年6月7日,北碚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将该事故移交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以下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等单位组成的“北碚区三红路(一)旁塔坪村大石头组梧桐湾路段‘2021·4·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列席参加,对该事故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车辆、道路、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渝A0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总质量4.5吨以下),行驶证所有人为朱兴成,住址为**,厂牌型号为福田牌BJ5049V9B**-*,车身颜色红色,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识别代号为LVBV3JBBXFE***,发动机号89277***,出厂日期2015年12月1日,车辆初次登记、注册日期2015年12月7日,行驶证发证日期2018年1月31日,检验有效期到2021年12月31日为止,强制报废期2030年12月7日。该车保险投保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日期2020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6日。该车为车主朱兴成于2018年1月购买的二手车,由朱兴成日常使用和管理。

根据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1〕车检字第654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未发现渝A09***号仓栅式汽车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

(二)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北碚区三红路(一)旁塔坪村大石头组梧桐湾路段,泥石路面,上坡,路面坑洼、干燥,双向通行,无标志标线。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朱兴成,渝A0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男性,汉族,群众,户籍地为***,身份证、驾驶证号码为***,驾驶证证芯编号为***,准驾车型为C1E,初次领证时间为2003年12月22日,驾驶证有效期为2015年12月22日至2025年12月22日。交通方式为2021年4月7日发生事故时驾驶渝A0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

2.辛大成,男,77岁,汉族,群众,户籍地为***,身份证号为***,事发时乘坐在渝A0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货厢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4月6日从事花木收购的周雪纲(男,47岁)给朱兴成打电话,请朱兴成做拉花木的业务,双方口头约定在2021年4月7日到北碚区静观镇塔坪村指定地点拉花木,沿途上完货后,再拉到位于巴南区的指定地点卸货,周雪纲承诺业务完成后给予朱兴成600元作为运费。

2021年4月7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朱兴成驾驶渝A0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北碚区水土镇和润家园出发,于下午14时左右到达北碚区静观镇塔坪村的约定地点,接上辛大成后到罗坪坝装完货,再到位于塔坪村大石头组4号的辛大成家去拉花木。朱兴成驾驶车辆经过辛大成家时,卖花木的农户姚义兰(女,56岁)在把自家几十株花木装上车后,辛大成、姚义兰站到了该车的货厢里面,姚义兰站在货厢中间靠车尾位置,辛大成蹲在货厢中间靠后位置,两人的手都拉着货厢的栏杆,随后朱兴成在车厢门未关闭的情况下,驾驶渝A0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准备到辛大成说的下一个地点去拉花木。下午15时3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北碚区三红路(一)旁塔坪村大石头组梧桐湾路段的一段上坡路的时候,辛大成从货厢尾部跌落至地面受伤,朱兴成立即停下车辆,并到货厢尾部查看辛大成情况,并拨打了120,120到达现场后,将辛大成送往医院抢救。随后朱兴成自行撤除现场,未报警。后辛大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4月7日晚上22时许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朱兴成拨打了120电话,120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在得到事故消息后,北碚区交巡警支队、静观派出所等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09120210000089号)已出具。

(三)善后处理情况

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目前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者辛大成,男,77岁,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为***。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当事人朱兴成驾驶渝A0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货厢里载人,且在车厢门没关好时行车,在北碚区三红路(一)旁塔坪村大石头组梧桐湾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未立即报警,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朱兴成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

2.当事人辛大成无交通违法行为。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当事人朱兴成,渝A0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在货厢里载人,且在车厢门没关好时行车,在北碚区三红路(一)旁塔坪村大石头组梧桐湾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未立即报警,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朱兴成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

2.当事人辛大成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3.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有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线索。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北碚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调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是北碚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其下属二级单位北碚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具体负责维护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处理交通事故以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调查中并未发现该支队及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建议免于处理。

2.北碚区道路运输管理处。经调查,区交通局作为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其下属事业单位北碚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区货运行业安全监管,调查中并未发现该处及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建议免于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事故当事人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提高的安全驾驶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防范事故发生。

2.北碚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应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培训,强化对机动车驾驶人和群众的宣传教育,从源头上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和群众遵守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意识;要加强部门协同,持续深入开展货车、工程运输车“三超”专项整治,依法严查严处货运车辆超速、超员、超载、非法载人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3.北碚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应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大对轻型货车“大吨小标”、非法载人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

      北碚区三红路(一)旁塔坪村大石头组梧桐湾路段“2021·4·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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