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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北碚区国道212线1210km+600m路段“2021·8·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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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9MB16453532/2022-00051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应急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 2022-02-23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 有效性
  • 有效

2021年8月7日13时许,重庆市北碚区国道212线1210km+600m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区运管处、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部门参加的“北碚区国道212线1210km+600m路段‘2021·8·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与。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车辆、道路、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重庆龙昆物流有限公司,渝D808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K6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证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为安娇龙,注册资本为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15年12月17日,营业期限为2015年12月17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物流服务,汽车销售,代办汽车上户、年审手续,代缴规费服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证号***,发证日期为2020年4月22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21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

2.广安天亿兴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亿兴雅公司”),川X653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X305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法定代表人为袁学忠,注册资本为叁佰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18年4月24日,营业期限为2018年4月24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为:1.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证号**,发证日期为2018年5月28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27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等。

(二)车辆情况

1.渝D808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所有人为重庆龙昆物流有限公司,住址为***,厂牌型号为乘龙牌***,车身颜色为黄色,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车辆初次登记、行驶证发证日期为2020年9月28日,检验有效期到2021年9月30日为止,强制报废期为2035年9月28日。该车保险投保公司为***,保险日期为2020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25日。该车由驾驶员邱永亮日常使用和管理。

2.渝D6K6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证所有人为重庆龙昆物流有限公司,住址为***,厂牌型号为富岩汽车牌***,车身颜色为黄色,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识别代号***,车辆行驶证注册、发证日期为2020年9月28日,检验有效期到2021年9月30日为止,强制报废期为2035年9月28日。该车由驾驶员邱永亮(事故死者)日常使用和管理。

3.川X653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所有人为天亿兴雅公司,住所为***,厂牌型号为解放牌***,车身颜色为红色,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识别代号为***,发动机号***,车辆初次登记、行驶证发证日期为2019年11月18日,检验有效期到2021年11月30日为止,强制报废期为2034年11月18日。该车保险投保公司为***,保险日期为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6日。该车由驾驶员杨孝刚日常使用和管理。

4.川X305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行驶证所有人为天亿兴雅公司,住所为***,厂牌型号为通泰鼎盛牌***,车身颜色为黄色,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识别代号为***,车辆初次登记、行驶证发证日期为2019年11月18日,检验有效期到2021年11月30日为止,强制报废期为2034年11月18日。该车由驾驶员杨孝刚日常使用和管理。   

(三)司法鉴定情况

1.渝D808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K6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根据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1】车检字第823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渝D808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第一轴左侧车轮轮胎局部磨损暴露出帘布层,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7条的规定要求;未发现渝D808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K6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汽车列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根据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1】车速鉴字第825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因事发时行车记录仪损坏,渝D808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K6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事发时(制动前)的行驶速度无法确定。根据重庆龙昆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GPS轨迹列表,该车在事发时(制动前)行驶速度为38.8km/h。

2.川X653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X305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根据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1】车检字第822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川X653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第二轴左、右车轮轮胎花纹不相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3条的规定要求;川X305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第一轴左侧车轮轮胎局部磨损暴露出帘布层,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7条的规定要求,且第二轴左、右车轮轮胎花纹不相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3条的规定要求;未发现川X653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X305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列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根据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1】车速鉴字第824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川X653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X305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列车在事发时(制动前)的行驶速度为39km/h。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国道212线1210km+600m路段,双向两车道,一般弯道,潮湿沥青路面,道路中间有单黄实线,澄江方向往合川方向设置有限速40km/h的限速标志。事发时为白天,视线好。

(四)当事人基本情况

1.邱永亮,渝D808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K6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男,汉族,户籍地***,身份证号码、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为J-网约出租(主城区)、J-货运,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8日,驾驶证档案编号***,准驾车型为A2,初次领证时间为1994年11月8日,有效期至2080年11月8日。交通方式为2021年8月7日发生事故时驾驶渝D808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K6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家属联系方式为***。

2.杨孝刚,男,汉族,户籍地***,身份证号码、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为J-货运,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3年7月24日,驾驶证档案编号***,准驾车型为A2,初次领证时间为1993年3月15日,有效期至2025年3月15日。交通方式为2021年8月7日发生事故时驾驶川X653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X305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联系方式为***。

3.张义富,男,汉族,户籍地为***,身份证号码为***,交通方式为事发时沿道路右侧往合川方向步行,联系方式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7日,邱永亮驾驶渝D808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K6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从一石料厂拉了货物沿国道212线由合川方向往澄江方向行驶,准备返回璧山。13时00分许,当车行驶至北碚区国道212线1210km+600m路段弯道越过道路中间单黄线行驶时,遇杨孝刚驾驶川X653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X305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与其相对行驶前往一矿山去拉货,渝D808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K6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头左侧与川X653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X305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身左侧相撞,川X653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X305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与其行驶方向道路右侧路边行人张义富相撞,造成邱永亮当场死亡,张义富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杨孝刚拨打了110、120电话,北碚区交巡警支队等单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现场勘查工作,及时恢复了现场交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0912021***号)已出具。

(三)善后处理情况

善后处理工作正在有序开展,目前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死者邱永亮,渝D808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K6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男,汉族,户籍地***,身份证号码为***。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邱永亮为颅脑损伤联合左小腿损毁大失血死亡。

伤者张义富,行人,男,汉族,户籍地为***,身份证号码为***。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

(一)事故发生原因

1.当事人邱永亮驾驶改变机动车外形的且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渝D808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K6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载着货物在重庆市北碚区国道212线1210km+600m弯道路段行驶过程中,越过道路中心单黄实线行驶,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邱永亮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所产生的作用较大。

2.当事人杨孝刚驾驶改变机动车外形的且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川X653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X305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雨天行驶至在重庆市北碚区国道212线1210km+600m弯道路段时,未降低车速,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杨孝刚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所产生的作用较小。

3.当事人张义富无交通违法行为。

(二)事故责任认定

北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邱永亮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杨孝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张义富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当事人邱永亮,渝D808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K6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驾驶改变机动车外形的且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载着货物在重庆市北碚区国道212线1210km+600m弯道路段行驶过程中,越过道路中心单黄实线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2.当事人杨孝刚,川X653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X305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员,驾驶改变机动车外形的且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在雨天行驶至在重庆市北碚区国道212线1210km+600m弯道路段时,未降低车速,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另外发现杨孝刚存在以下问题(非事故直接原因):一是杨孝刚未按时参加天亿兴雅公司组织的月度网上安全教育培训,二是根据川X653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GPS监控台账记录,自2021年8月3日至事故发生时,杨孝刚驾驶该车先后存在8次GPS报警提示疲劳驾驶的行为。建议由四川省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环保局对杨孝刚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3.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有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线索。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重庆龙昆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重庆龙昆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渝D808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K6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行驶证所有人,该单位在日常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驾驶人员进行了岗前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了路检路查。但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情况,建议由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局依法进行处理,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

2.天亿兴雅公司。经调查,天亿兴雅公司作为川X653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X305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行驶证所有人,该单位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对驾驶人员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了路检路查。但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非事故直接原因):一是涉嫌在川X305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上改装箱体(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二是川X653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第二轴左、右车轮轮胎花纹不相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3条的规定要求;川X305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第一轴左侧车轮轮胎局部磨损暴露出帘布层,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7条的规定要求,且第二轴左、右车轮轮胎花纹不相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3条的规定要求,对事故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三是对事故车辆驾驶员杨孝刚未按时参加网上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失察;四是对事故车辆GPS多次出现疲劳驾驶等报警提示未进行处理。建议由四川省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环保局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管力度,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行政单位的处理建议

1.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局。经调查,璧山区交通局为该区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该局下属单位璧山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交通运输系统的执法工作,璧山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承担道路运输等管理相关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2021年以来,该局依规制定了《2021年璧山区交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了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每月组织召开了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组织开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400人次,按照“一企一组”的检查要求,按计划对重庆龙昆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和路检路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及时进行了整改,对该公司存在的管理问题进行了重点整治,并对路检路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积极履行了有关监管职责,调查中并未发现该局及其下属单位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建议免予处理。

2.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环保局。经调查,该局为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按照属地管理职责,承担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交通运输行政事务管理职能(行政审批除外),具体由该局交通运输科负责,为天亿兴雅公司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该局将天亿兴雅公司纳入重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管理,2021年先后5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辖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摸清辖区重点货运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底数,积极组织两类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了指导督促和日常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督促企业进行了整治,积极履行了行业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该局及其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建议免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重庆龙昆物流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本企业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强化路检路查,防范事故发生。

2.天亿兴雅公司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加强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进一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指导和检查巡查,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4.公安交巡警部门、道路运输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货运车辆的路检路查力度,重点查处货运车辆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不文明驾驶等违法行为。

北碚区国道212线1210km+600m路段

“2021·8·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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