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应急管理 / 应对情况
  •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国道244线1656公里“2021·9·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453532/2022-00071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应急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 2022-04-22
  • 发布日期
  • 2022-05-16
  • 有效性
  • 有效

2021年9月30日21时31分许,重庆市北碚区国道244线1656公里(转龙村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部门(单位)参加的“重庆市北碚区国道244线1656公里‘2021·9·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与。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车辆、道路、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重庆昊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顺公司”),渝D9581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实际使用、管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9MA5YR4EUXF,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为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399号6幢2-5-2,法定代表人为袁佳,注册资本为壹拾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18年2月1日,营业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装卸服务(仅限人力装卸),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9009919号,有效期2018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7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

2.湖北荣吉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吉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683070769720N,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枣阳市兴隆镇红花村九组,法定代表人为杜勇,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营业期限为2013年6月18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加工、销售,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汽车租赁服务,通用机械设备及其配件、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3.湖北荣吉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荣吉祥重庆分公司”),为湖北荣吉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渝D9581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证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8MA5YMRDB33,经济类型为分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同景路5号S1-3幢10-1号,法定代表人为冯心怡,成立日期为2017年11月2日,营业期限为2017年11月2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汽车租赁服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建筑材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运(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

(二)车辆情况

1.渝D9581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证所有人为湖北荣吉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址为重庆市南岸区同景路5号S1-3幢10-1号,品牌型号为豪瀚牌ZZ5315GJBN3063E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车身颜色为黄色,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识别代号为LZZPBXNA0JJ110013,发动机号为180907820737,道路运输证号为渝交运管字500108038777号,车辆注册日期为2018年12月12日,行驶证发证日期为2018年12月13日,道路运输证发证日期为2018年12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强制报废期为2033年12月12日。该车保险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保险日期分别为2020年11月4日0时至2021年11月3日24时(交强险)、2020年10月28日0时至2021年10月27日24时(商业险)。该车实际经营、使用、管理单位为重庆昊顺物流有限公司,由公司驾驶员洪晗日常使用,用于运输混凝土,2021年9月30日事故发生当天因洪晗请假,该车由公司驾驶员张宾(事故死者)临时使用。

(三)合同情况

1.昊顺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荣吉祥公司购买了包含本次事故发生车辆在内的4辆同型号混凝土搅拌车,双方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为以按揭的方式购买),合同约定:荣吉祥公司将包含本次事故车辆在内的4辆同型号混凝土搅拌车以融资出租的方式租赁给昊顺公司,昊顺公司按每月每辆车等额支付1.516667万元(共36期)的方式向荣吉祥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同时昊顺公司向荣吉祥公司缴纳保证金24万元(每台6万元)。昊顺公司未付清租赁费用前,车辆所有权归荣吉祥公司,昊顺公司付清费用后,车辆所有权归昊顺公司,租赁期间由昊顺公司自主经营、管理、受益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风险及后果。

2.昊顺公司与重庆富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混凝土运输合同,由昊顺公司安排混凝土搅拌车将混凝土运输至富瑞公司指定的各使用场地。

(四)司法鉴定情况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1〕车检字第931号”、“〔2022〕痕综鉴字第513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1.渝D95812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第二轴轮胎型号不一致,第四轴轮胎型号不一致,第三轴右侧内、外轮胎胎冠花纹不一致,均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3条的要求;2.该车第三右侧轮胎胎冠上见多出陈旧性的磨损痕迹且已磨损暴露至帘布层,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7条的要求;3.该车第一轴外侧轮胎、第二轴右侧轮胎和第三轴右侧轮胎破裂、泄气系事故中碰撞受力所致;4.未发现该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照明装置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国道244线1656公里转龙村路段,道路走向为澄江往八塘方向,双向两车道,干燥沥青路面,道路中间有单黄虚线,一般弯道,路面完好,视线良好。

(六)当事人基本情况

1.张宾,昊顺公司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驾驶员,男,汉族,户籍地为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橙兴路6号2单元1-1,身份证号码、从业资格证号为5102*****391X,从业资格类别为J-货运,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2年7月21日,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002*****922,准驾车型为B2D,初次领证时间为2010年5月18日,有效期至2026年5月18日。发生事故时驾驶渝D9581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其亲属联系方式为18*****803。

2.王燕,女,汉族,户籍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大田组45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为51*****24,事发时乘坐在渝D9581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副驾驶位置,联系方式为18*****0。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30日下午,张宾驾驶渝D9581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载着4m³混凝土从澄江混凝土临时搅拌站出发,沿国道244线由澄江方向往八塘方向行驶,准备运到位于七塘的一处施工工地卸货。21时31分许,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北碚区国道244线1656公里(转龙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渝D9581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路边挡土墙相撞后侧翻,造成驾驶员张宾当场死亡,车上乘员王燕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北碚区交巡警支队等单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现场勘查工作,及时恢复了现场交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09120210000256号)已出具。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1.死者张宾,昊顺公司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驾驶员,男,汉族,户籍地为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橙兴路6号2单元1-1,身份证号码为5102*****13391X。事发时驾驶渝D9581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2.伤者王燕,女,汉族,户籍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大田组45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为5102*****24。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张宾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9581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载着混凝土在重庆市北碚区国道244线1656公里转龙村弯道路段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致该车与路边挡土墙相撞后侧翻,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宾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

北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09120210000256号)认定:张宾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燕无过错行为,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调查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调查处理建议

1.当事人张宾,昊顺公司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9581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载着混凝土在重庆市北碚区国道244线1656公里转龙村弯道路段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致该车与路边挡土墙相撞后侧翻,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2.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有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线索。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调查处理建议

1.昊顺公司。经调查,昊顺公司作为渝D9581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实际经营、使用、管理单位,该单位在日常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驾驶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了路检路查。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经营、使用、管理的渝D9581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存在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1〕车检字第931号”、“〔2022〕痕综鉴字第513号”司法鉴定书所述的第1项、第2项的问题,无直接证据证明存在的问题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移交区交通局依法进行处理。

2.荣吉祥公司、荣吉祥重庆分公司。经调查,荣吉祥重庆分公司为荣吉祥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是渝D9581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行驶证所有人,荣吉祥公司按照与昊顺公司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负责该车的资质办理、保险购买。经调查,该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资质合法有效,且保险在有效期内,荣吉祥重庆分公司虽是该车的所有人,但并不实际控制车辆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荣吉祥公司、荣吉祥重庆分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荣吉祥公司、荣吉祥重庆分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事故有关行政单位的调查处理建议

经调查,北碚区交通局为我区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该局下属事业单位北碚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该处制定了《2021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碚道运〔2021〕1号)、《2021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督检查方案》(碚道运发〔2021〕4号)文件,定期召开了安全例会,查找安全管理薄弱环节,通报安全管理不到位企业;按照碚道运〔2021〕1号文件要求组织包括昊顺公司在内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均培训考核合格;按照碚道运发〔2021〕4号文件要求开展了安全检查,2021年以来共检查企业120次,排查治理安全隐患352个并形成了闭环管理,完成了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并未发现该处及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该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昊顺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强化路检路查,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2.区交通局应进一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定期开展行业风险评估,查找安全监管薄弱环节,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指导和检查巡查,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3.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应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路检路查力度,重点查处货运车辆带病上路、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不文明驾驶等违法行为。

北碚区国道244线1656公里“2021·9·30”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4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