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应急管理 / 应对情况
  •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银翔大道“2021·10·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453532/2022-00073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应急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 2022-04-29
  • 发布日期
  • 2022-05-19
  • 有效性
  • 有效

2021年10月26日15时18分许,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银翔大道(东阳村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

2022年3月4日,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区运管处、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部门(单位)参加的“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银翔大道‘2021·10·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与。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江苏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众公司”),事故车辆苏A5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13075880073G,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1号4幢,法定代表人为姚瑶,注册资本为叁仟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13年9月16日,营业期限至2033年9月15日,经营范围为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技术服务,混凝土设备的销售、租赁、技术服务,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的销售,建材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起重吊装服务,货物运输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货物装卸,燃料油销售,道路货物运输等(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苏交运管许可宁字320113331412号,有效期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二)车辆情况

1.苏A5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为江苏中众公司,住址为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1号4幢,品牌型号为徐工牌NXG5310GJB***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车身颜色为黄色,使用燃料为柴油,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识别代号为LC1HNRBH7K0008***,发动机号为1019F020***,行驶证注册、发证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强制报废期为2033年6月19日。道路运输证号为宁13397616号,有效期至2024年7月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该车保险投保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日期分别为2021年7月15日0时至2022年7月14日24时(交强险、商业险)。该车于2020年6月由江苏中众公司购入,购入后长期停放于公司位于南京市的指定场地,于2021年10月初投入使用,用于运输混凝土,至2021年10月26日事故发生时,一直由该车驾驶员杨浩驾驶,事发时为返空车。

2.渝BAM***号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周晓露,登记住所为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长滩村生产湾组34号,品牌、车辆型号及名称为本田牌SDH15*-**型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为A3124389,合格标志编号为225060569***,行驶证证芯编号为5030001759***,车身颜色为黑,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出厂日期为2010年11月22日,强制报废日期为2024年4月1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保险日期至2022年4月8日。2021年10月26日事故发生时,该车由周晓露父亲周万平驾驶,后座搭乘周碧勇。

经调查,上述车辆行驶证、保险等资料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未发现上述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苏A5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第四轴右侧外车轮轮胎胎面局部磨损暴露出帘布层,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7条的规定要求;事故发生时苏A5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速为29km/h,渝BAM***号二轮摩托车车速小于29km/h且不为0。

(三)车辆营运情况

2021年10月初,江苏中众公司与重庆雅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博公司”,位于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北汽银翔工业区)开始合作(试运行期间,暂未签订协议),由江苏中众公司安排10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包括苏A5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内)承运雅博公司的混凝土运输业务,主要业务内容为将雅博公司搅拌站生产的混凝土运输至雅博公司指定的各使用场地。

(四)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银翔大道东阳村路段,双向四车道,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凹凸,一般坡路段,白天视线良好。

(六)当事人基本情况

1.杨浩,男,汉族,群众,江苏中众公司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驾驶员,户籍地为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工农村下湾组1号,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号码为5001*****1311,从业资格类别为J-巡游出租(主城区)、J-货运,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9日,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00*****92,准驾车型为B2E,初次领证时间为2011年10月17日,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7日。发生事故时驾驶苏A5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2.周万平,男,汉族,户籍地为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长滩村生产湾组34号,身份证号码为510******37。事发时驾驶渝BAM***号二轮摩托车。

3.周碧勇,女,汉族,户籍地为重庆市北碚区和欣路4号5-8,身份证号码为51022******29。事发时乘坐渝BAM***号二轮摩托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0月26日12时许,杨浩驾驶苏A5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载混凝土从雅博公司出发去交货。14时许,杨浩完成混凝土交付后,驾驶苏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空车)打算途经碚金公路、仪北路三岔路口、碚东大桥桥头、碚东大道、银翔大道返回雅博公司。15时18分许,杨浩驾车经过重庆市北碚区碚东大道焦家沟红绿灯后,左转弯驶入东阳街道银翔大道东阳村路段时,遇周万平驾驶渝BAM***号二轮摩托车搭乘周碧勇在其车行方向前方道路右侧同向直行,杨浩向右侧变更车道后未观察道路情况,致苏A5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与渝BAM***号二轮摩托车车尾相撞,相撞后苏A5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碾压周万平、周碧勇,造成周万平当场死亡、周碧勇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及涉事人员随身物品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杨浩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救援电话,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及时恢复了现场交通。江苏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目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09120210000293号)已出具。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已就赔偿事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

(一)死者周万平,男,户籍地为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长滩村生产湾组34号,身份证号码为51021******37。事发时驾驶渝BAM***号二轮摩托车。

(二)死者周碧勇,女,户籍地为重庆市北碚区和欣路4号5-8,身份证号码为5102**********429。事发时乘坐渝BAM***号二轮摩托车。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杨浩驾驶苏A5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银翔大道东阳村路段变更车道后,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致货车与渝BAM***号二轮摩托车相撞后,货车碾压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造成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09120210000293号)认定:当事人杨浩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周万平、周碧勇无过错行为,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调查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调查处理建议

1.杨浩,男,群众,江苏中众公司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驾驶员,驾驶苏A5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变更车道后,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致货车车头与渝BAM***号二轮摩托车车尾相撞后,货车碾压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目前,杨浩已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立案侦查。

2.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有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线索。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调查处理建议

1.江苏中众公司。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调查中发现,苏A5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存在第四轴右侧外车轮轮胎台面局部磨损暴露出帘布层,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7条的规定要求的问题,因无直接证据证明该问题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移交南京市栖霞区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处理。

2.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监管部门和个人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江苏中众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督促,提高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的意识,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强化路检路查,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2.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指导和检查巡查,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联合相关部门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3.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应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路检路查力度,重点查处货运车辆带病上路、超速、超载、不文明驾驶、违规停放等违法行为。

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银翔大道

“2021·10·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4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