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应急管理 / 应对情况
  •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嘉运大道“2021·10·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453532/2022-00075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应急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 2022-04-25
  • 发布日期
  • 2022-05-13
  • 有效性
  • 有效

2021年10月17日17时35分,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嘉运大道新兴齿轮厂附近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组成的“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嘉运大道‘2021·10·1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与,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罗宇,渝AT0468号小型轿车驾驶员,1989年1月28日生,户籍地址为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学坝街10号4-3,驾驶证号为50022*****0015,初次领证日期为2009年4月16日,有限期止2025年4月16日,准驾车型为C1,从业资格为J-巡游出租(主城区)。

2.谭磊,渝AE0761电动自行车驾驶员,1987年11月19日生,户籍地为重庆石柱县西沱镇南坪村倒水桥组93号,身份证号为50*****93416。

3.周婉丽,渝AE0761号电动自行车乘客,1991年11月29日生,户籍地为重庆市忠县涂井乡涂家村六组83号,身份证号为50023*****4X。

4.李果,渝AT0468号小型轿车实际所有权人,负责车辆经营管理。

5.刘文俊,与李果签订了出租汽车(租赁)营运经济责任书,合同约定由李果提供渝AT0468号小型轿车给刘文俊经营使用。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AT0468号小型轿车,登记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体育路78号4-2,检验有限期止2021年11月30日,保险公司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期限至2021年11月21日,机动车所有人为重庆桥都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所有权人为李果。根据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1〕车检字第9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未发现渝AT0468号小型轿车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

(三)事故车辆所有人情况

重庆桥都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33204475494,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体育路78号4-2,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叁万陆仟陆佰元整,成立日期为2014年12月3日,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四)事故车辆运营情况

为达到将个体出租汽车纳入服务公司管理的要求,2014年12月6日,李果带车(渝AT0468号)与重庆桥都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主城区个体出租汽车服务协议》,合同约定车辆经营权和实际所有权属于李果,桥都汽车公司负责对车辆和车辆驾驶员统一监督管理。

(五)事故现场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嘉运大道新兴齿轮厂附近路段,双向六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干燥,道路中间和两侧有绿化隔离带,该路段限速为70km/h。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0月17日13时10分许,当事人罗宇按照排班计划,驾驶渝AT0468号小型轿车开始巡游出租车运营工作。17时30分许,为做好车辆交接班准备工作,罗宇驾驶车辆从蔡通路方向沿嘉运大道往同福路方向行驶,前往加气站加气。当车辆以75km/h的速度行驶到北碚区蔡家岗街道嘉运大道新兴齿轮厂附近路段时,遇谭磊驾驶渝AE0761号电动自行车搭乘周婉丽沿着右侧车道同方向行驶,当事人罗宇因疲劳未能专心驾驶,车辆偏离原行驶车道,AT0468号小型轿车车头与AE0761号电动自行车车尾相撞,造成周婉丽当场死亡、谭磊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罗宇现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救援电话,区交巡警支队立即派民警赶往现场,开展应急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及时恢复了现场交通。重庆桥都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参与事故善后处置,主动配合事故调查。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死者家属正按法律程序向事故单位、事故当事人和事故车辆保险公司提起诉讼,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为周婉丽,女,汉族,31岁,身份证号为5002*****X,户籍地为重庆市忠县涂井乡涂家村六组83号。伤者为谭磊,男,汉族,35岁,户籍地为重庆石柱县西沱镇南坪村倒水桥组93号,身份证号为50024*****16。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认定以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罗宇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疲劳分心驾驶,在限速70km/h的路段以75km/h的速度行驶,未仔细观察道路情况,车辆偏离原车道,与前方右侧车道内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其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

2.当事人谭磊驾驶电动自行车搭乘周婉丽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二)事故责任认定

北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罗宇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谭磊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通过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罗宇,渝AT0468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疲劳分心驾驶,在限速70km/h的路段以75km/h的速度行驶,未仔细观察道路情况,车辆偏离原车道,与前方右侧车道内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立案侦查。

2.谭磊,渝AE0761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驾驶电动自行车搭乘周婉丽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已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给予行政处罚。

3.重庆桥都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车辆驾驶员罗宇开展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了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按照《重庆桥都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领导上路安全检查制度》要求,对车辆开展了路检路查,安装了GPS智能终端系统等设施设备。调查中未发现该公司有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4.通过对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重庆桥都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驾驶人员行车行为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的监控和处置。

2.北碚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要强化辖区道路巡逻管控,加大路检路查工作力度,严查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提示,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嘉运大道

“2021·10·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4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