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嘉康花园小区路段“2022·2·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2-07-26

2022年2月28日09时25分许,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嘉康花园小区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组成的“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嘉康花园小区路段‘2022·2·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列席参加,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苏宇鹏,男,汉族,渝B6A92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户籍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桥北路****,驾驶证号为50010619971213****,准驾车型为B2,有效期限至2023年9月8日,从业资格为J-货运,从业资格证号50010619971213****,有效期至2027年4月21日。

2.陈古珍,女,汉族,户籍地位重庆市合川区隆兴镇滴水村****,身份证号为51022619331003****。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B6A92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核定载货总质量31000kg,事故发生时,载货总质量35100kg。所有人为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滨江路,初次登记时间为2017年6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保险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所有权人为李廷文。根据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2]车检字第6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该车第四轴左侧内、外车轮轮胎花纹不一致,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3条的要求,未发现渝B6A92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

(三)事故车辆所有人情况

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国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22554087451N,注册地址为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滨江路,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佰壹拾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10年5月13日,营业期限为2010年5月13日至永久,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大型物件运输[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

(四)事故车辆运营情况

2017年6月5日,李廷文与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营运车辆挂靠合同》,合同约定车辆运营权和实际所有权属于李廷文,该公司负责对车辆和车辆驾驶员统一监督管理。

(五)事故现场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嘉康花园小区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干燥,白天。双向通行,车行走向为从童家溪方向往井口方向,距离事故发生地41米处有红绿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线。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2月28日,渝B6A92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苏宇鹏按照排班计划,将混凝土从重庆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运送到沙坪坝西永万科科学城工地。9时25分许,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嘉康花园小区路段,等候红绿灯后起步时,遇车行方向前方行人陈古珍从右往左未经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渝B6A92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左侧与行人相撞致行人倒地,后渝B6A92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左侧车轮碾压行人,造成行人陈古珍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苏宇鹏现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区交巡警支队立即派民警赶往现场,开展应急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及时恢复了现场交通。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参与事故善后处置,主动配合事故调查。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陈古珍,身份证号为51022619331003****,户籍地为重庆市合川区兴隆镇滴水村****。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认定以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苏宇鹏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货总质量为35100kg的渝B6A92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道路上行驶,等候红绿灯后起步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足,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起同等作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陈古珍横过道路时,在有红绿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线路段未经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起同等作用,是事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认定

通过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

北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苏宇鹏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陈古珍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苏宇鹏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货总质量为35100kg的渝B6A92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道路上行驶,等候红绿灯后起步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足,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起同等作用,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建议北碚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进行处理。

2.陈古珍,横过道路时,在有红绿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线路段未经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起同等作用,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3.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调查中发现的渝B6A92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超过核定载货量行驶、第四轴左侧内、外车轮轮胎花纹不一致,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3条的要求,无直接证据证明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移交綦江区交通局依法进行处理。调查中未发现该公司有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

4.通过对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驾驶人员行车行为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超载等违法行为的监控和处置,加强车辆日常保养、维护,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北碚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要强化辖区道路巡逻管控,加大路检路查工作力度,严查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提示,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3.綦江区交通局应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规范驾驶员危险驾驶行为,强化车辆运行安全,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嘉康花园小区路段

“2022·2·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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