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悦复大道与水两路路口“2022·6·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2-10-24

2022年6月22日10时53分许,重庆市北碚区悦复大道与水两路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及事故车辆受损。

2022年8月12日,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部门(单位)参加的“重庆市北碚区悦复大道与水两路路口‘2022·6·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事故车辆渝DH85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9031990490,经济类型为分公司,住所为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11号附1幢-5幢,负责人补思念,成立于1989年9月27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货物起重吊装(以上四项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车身清洗服务,停车服务,货物人力搬运装卸(不含危险化学品),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000006-23号,有效期自2022年6月14日至2026年6月14日,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二)车辆情况

1.渝DH85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住址为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11号附1幢-5幢,品牌型号为唐鸿重工牌XT5317GJBT5E1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车身颜色为白色,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识别代号为LZZ1BXNA3MN769934,发动机号为6421B010812,行驶证注册日期、发证日期为2021年3月4日,强制报废期为2036年3月4日。道路运输证号为渝交运管字500108059713号,有效期至2023年3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该车保险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日期为2022年3月2日0时至2023年3月1日24时(交强险、商业险)。该车日常的经营由唐国羽负责,安全管理由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在负责,驾驶员为文谋军。事发时该车由文谋军驾驶,车上载有混凝土,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6870kg,最大载质量为31000kg,事发时实载质量为50300kg,超载率62%。

2.渝DWZ5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王贵元,住址为重庆市合川区香龙镇流溪河1组9号,品牌型号为新大洲-本田牌SDH150-29,车身颜色为黑色,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为LALPJKW0XM3052046,发动机号为M3012741,行使证芯编号为5000015932659,初次登记日期为2022年4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强制报废期为2035年4月29日。该车交强险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期限至2023年3月1日24时。事发时该车由王贵元驾驶,后部搭载彭永红。

(三)事故车辆运营情况

渝DH85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1年3月4日由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连同其他5辆同类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一并租赁给唐国羽、李江经营,李江为合伙出资租赁经营人,未实际参与经营,具体经营由唐国羽在负责,租赁双方签订了《货运车辆租赁经营合同》。

唐国羽于2021年4月15日与重庆觅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购销商贸公司,从属于重庆贵信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体系,实际以重庆贵信建材有限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及结算)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唐国羽派车负责运输重庆觅富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的混凝土到重庆觅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指定的工地卸货,由唐国羽所派包括渝DH85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内的共6辆车来承运。

2022年2月18日,重庆贵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由重庆贵信建材有限公司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中国联通重庆市北部通信枢纽中心运维楼(综合配套楼)工程供应混凝土。

2022年6月22日文谋军运输任务是驾驶渝DH85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两江健康科技城附近搅拌站装载混凝土后,运往中国联通重庆市北部通信枢纽中心运维楼(综合配套楼)施工工地交货。

(三)司法鉴定情况

1.渝DH85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2〕车检字第792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未发现渝DH8595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2〕车速鉴字第794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渝DH8595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事发时(制动前)的速度为54km/h~62km/h。

2.渝DWZ5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2〕车检字第791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未发现渝DWZ5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2〕车速鉴字第793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渝DWZ5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时的速度为16km/h~17km/h。

(四)当事人基本情况

1.文谋军,男,汉族,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渝DH85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户籍地为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三圣街666号附1号4-6,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号码为510224*****,从业资格类别为J-货运,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年4月27日,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0020*****,准驾车型为B2D,初次领证时间为2005年1月24日,有效期至2031年1月24日。事发时驾驶渝DH85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载有混凝土从两江健康科技城方向沿悦复大道往北碚区泰和路方向行驶。

2.王贵元,男,汉族,渝DWZ5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户籍地为重庆市合川区香龙镇流溪河1组9号,身份证号码为510226*****,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00*****,准驾车型为E,初次领证时间为2010年4月21日,有效期至2026年4月21日。事发时驾驶渝DWZ5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3.彭永红,女,汉族,户籍地为重庆市合川区香龙镇流溪河1组9号,身份证号码为50102*****。事发时乘坐渝DWZ5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悦复大道与水两路路口,道路方向为两江健康科技城方向往北碚区复兴街道方向,双向六车道,红绿灯灯控控制,干沥青,道路中心有绿化带隔离。事发时为白天,天气阴,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22日9时30分左右,文谋军驾驶渝DH85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载着混凝土从两江健康科技城方向沿悦复大道往北碚区泰和路方向行驶。10时53分许,车行至北碚区悦复大道与水两路路口,在车行方向最右侧车道行驶(经事后鉴定车速在54km/h~62km/h之间),遇王贵元驾驶渝DWZ5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彭永红在前方同车道同向行驶,王贵元驾车越过白实线变更至中间车道等红绿灯,绿灯亮后王贵元驾驶摩托车起步进入路口,进入路口后减速向右侧行驶,在摩托车向右侧行驶过程中,货车车头与摩托车车尾相撞(经事后鉴定碰撞时摩托车车速在16km/h~17km/h之间),货车右侧车轮碾压彭永红,造成彭永红当场死亡、王贵元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文谋军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了120、110电话。医院、公安等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及时恢复了现场交通。经120工作人员现场确认彭永红已死亡,王贵元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所属单位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1.死者彭永红,女,户籍地为重庆市合川区香龙镇流溪河1组9号,身份证号码为5010226*****。

2.伤者王贵元,男,户籍地为重庆市合川区香龙镇流溪河1组9号,身份证号码为5102261*****。

(二)直接经济损失

因事故相关方尚未达成善后赔偿协议,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当事人文谋军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事发时实载质量为50300kg,超载率62%)的渝DH85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当事人王贵元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标线行驶且操作不当,其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9100120220000145号)认定:当事人文谋军、王贵元的违法行为均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作用,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彭永红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五、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调查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调查处理建议

1.文谋军,男,群众,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渝DH85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事发时实载质量为50300kg,超载率62%)的渝DH85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建议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目前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已对其违法行为(含超载)依法予以处理。

2.王贵元,男,群众,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标线行驶且操作不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建议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有关单位的调查处理建议

1.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经调查,该公司按规定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对驾驶员文谋军进行了岗前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按照计划对包括事故车辆在内的车辆进行了安全检查,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该公司及工作人员存在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履职不到位的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2.调查过程中未发现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督促,提高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的意识,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维护保养,把好源头管理关,强化路检路查,严禁车辆超载超限运输货物,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2.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强化道路巡查,对超速、超载、超限和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大对车辆所属单位、车辆实际控制人、车辆经营者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指导和检查巡查力度,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重庆市北碚区悦复大道与水两路路口

“2022·6·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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