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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字第〔2023〕2号)
  • 索引号
  • 115001090092980693/2023-00039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成文日期
  • 2023-06-07
  • 发布日期
  • 2023-06-07
  • 有效性
  • 有效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初级中学校:

 我局于2023年3月9日、2023年3月13日分别收到重庆新佰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餐谋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中心校教育信息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BBQ22A00137)项目的投诉,投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部分产品要求提供国家级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2.部分产品要求同时提供具有CNAS/CAL/CMA资质认证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后两家投诉供应商分别又进行了撤诉。

2023年3月23日,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交《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关于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中心校教育信息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说明》,反映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级的检测报告不利于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存在有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2023年3月31日,我局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会审专家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其中“提供国家级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修改为“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要求同时提供具有CNAS/CAL/CMA资质认证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修改为“具有CNAS或CAL或CMA资质认证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

综上所述,会审专家意见予以采纳,本机关认为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中心校教育信息化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中标结果无效。

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并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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