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区人大十八届三次会议第168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19-07-04

尊敬的林春(区人大预算工委)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议》议案(第168号)已收悉。经与区市场监管局等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机制

根据《民促发》、市政府281号令以及市教委正在制定的《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精神,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内容分别由不同的行政部门审批、登记,并实施过程监管。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主要指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

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指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实施非学历继续教育和科技、艺术、体育、卫生等培训的特殊类培训机构,实施婴幼儿看护、托管、教育家政服务、研学旅行、行为矫正、心理辅导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向登记机关即市场监管局或民政局直接申请登记。

我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办学场地需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是为审批前置条件之一,对达到办学标准的区内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每年进行民办学校年检,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二、我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由区教委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共41所。由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教育类市场主体236户,其中营利性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4户,艺术体育类机构123户,托管类72户,教育类家政服务机构3户,招生招考类教育信息咨询机构34户。

三、我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市教育等四部门

《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等精神,2018年北碚区启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北碚教发〔2018〕136号)、《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北碚教发〔2018〕314号)、《北碚区关于开展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专项行动的通知》(北碚教发〔2019〕81号)、《北碚区2019年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文件。

2018年5月召开了专项治理工作布置会,7月召开了北碚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推进会暨暑期约谈会、北碚区民办幼儿园培训机构教职工队伍专项治理工作会,9月、11月等多次召开了校外培训机构例会。2018年7月与2019年春节放假前后,我委联合区市场监管局、消防、公安等多部门及街镇社区对校外培训机构展开了拉网式检查。要求区内所有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进行学科备案,我委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审核培训进度、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内容。要求授课教师、保安等专业岗位必须持证上岗,签订有效合同,保证教职工队伍的规范性。要求各机构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收费备案,按学期或者教育培训周期收费的,预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按课时收费的,预收费最多不超过60个学时,严格按照备案的收费标准和时间进行收费。

行动至今,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通过整改新办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14所,注销2所,停业整顿2所。区教委对区内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40余份,区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4份、《行政指导告诫书》11份,基本解决了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无证经营行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加强教育、市场监管、民政、消防、公安、物价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保障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的有序性。

2.严把审批与登记注册关。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渝教民办〔2014〕18号)和即将颁布的《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教育培训业务。

3.加强过程性管理。对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和负责人定期开展规范办学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举办者依法办学的能力和水平,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采取专项约谈、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手段,督促其规范办学行为。

4.继续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一方面整合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执法力量,落实镇(街)安全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发挥镇(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量和社区网格化管理作用,继续查处无证无照机构;另一方面我委严格落实检查常态化机制,实行分组分片责任包干制。分为常规检查组和师德师风专项检查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督促存在问题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整改,指导无证无照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引导其依法进行登记备案,严禁无证无照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办学。

此复函已经杨平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你们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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