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高层居民小区加装监控摄像头防止高空抛物的提案》(第164号)已收悉。经区住房城乡建委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经费出处的问题
我区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因此,您提出的在小区加装监控摄像头属于新增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如需申请使用,应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征得全体业主同意资金使用方案及资金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后,可向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碚分中心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关于项目实施的问题
在居民小区公共区域加装摄像头,对防范高空抛物行为能够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但因可能涉及存在侵犯隐私等问题,以及建设出资、后续管理等相关事宜,业主较难形成统一意见,导致实施难度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加强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的引导,提高居民主动参与意识,由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通过安装摄像头来防范高空抛物。
此复函已经王森林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