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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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北碚府发〔2018〕60号

 

为持续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8〕28号)《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8〕13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在现有263.18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基础上扩大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及其禁燃区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型如下: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划定范围

在水土街道、复兴街道辖区内新增划定禁燃区,总面积62.31平方公里,其中:水土街道面积约33.12平方公里,复兴街道面积约29.19平方公里。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违反禁燃区管理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