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工业企业品牌(标准)创建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14〕75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在碚市属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北碚区工业企业品牌(标准)创建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碚区工业企业品牌(标准)创建奖励办法
为加大对发展品牌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增强我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我区工业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区政府决定每年对我区获得品牌(标准)创建荣誉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奖励。
一、组织机构
质量奖励工作由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奖励对象及原则
1.奖励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生产经营场地的,并在质量强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本办法所列奖励项目的各类企业和驻区中央、市属企业。
2.奖励原则。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三、奖励项目及标准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按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单位按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单位按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获得重庆名牌产品的单位按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5.对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按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级称号的单位分别按3万元、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7.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单位按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8.对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低碳、节能产品认证的单位按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9.对获得能源计量示范的单位按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10.对培育品牌(标准)创建工作的相关单位每年按10万元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
四、奖金来源
从区工业发展基金中支付。
五、其他事项
1.同一产品同年度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等级称号,以最高等级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
2.本办法自2014年6月18日起执行,原《北碚区工业企业品牌(标准)创建奖励办法(试行)》废除。如国家、市出台新的规定或政策变化的,本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3.本办法由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