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09-03-2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碚区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北碚区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

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我区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从2009年2月20日起至4月20日止,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为此,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场所。

5.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等室内悬挂物,其燃烧性能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是否按规定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系统。

4.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从业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专项整治工作措施

根据公通字〔2009〕7号文件要求,区政府将组织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等不法行为的要依法实行“三拘留、四整改、五查封”,严格“三个一律”,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依法实行“三拘留”。即:在营业期间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礼花的,对燃放者或场所管理人员,依法予以拘留;对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营业期间违章动火、动焊的责任人,依法予以拘留;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经查封或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的,依法予以拘留。

(二)认真落实“四整改”。即: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装修装饰和外露的可燃、易燃隔音、吸音、保温等功能性材料,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系统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建立、完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员工未经消防安全培训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三)坚决做到“五查封”。即: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予以查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封堵、不畅且不能当场整改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或自动消防设施瘫痪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场所所在建筑的耐火等级、设置楼层、场所面积和防火分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不能立即整改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

(四)严格“三个一律”。区文化、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到“三个一律”,即: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被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装修装饰和外露的可燃、易燃隔音、吸音、保温等功能性材料,逾期不改正,被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一律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对未办理文化经营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四、专项整治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月25日)。各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迅速开展工作。组织辖区公众聚集场所负责人召开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加强对公安、文化、工商、安监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参与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会开展检查、会发现隐患、会督促整改。

(二)排查摸底阶段(2月26日至3月10日)。公安、工商、文化、安监、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所管辖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文化经营行政许可、营业执照等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查。对照整治范围全面排查辖区场所,摸清底数,并登记造册建档。组织公安、工商、文化、安监、文化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在3月10日前,对辖区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并逐个填写《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检查登记表》。区消防支队、各公安派出所要按照“三拘留、四整改、五查封”的要求,全力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做到整治一家、放心一家,并将查封、停产停业的情况及时通告区文化、工商部门。区文化、工商等部门按照“三个一律”的要求,对公安机关通告的查封、停产停业场所及时进行复核,并依法查处。联合检查组在检查中要如实填写检查登记表,相关检查人员要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三)集中整治阶段(3月11日至4月9日)。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对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

(四)总结验收阶段(4月10日至20日)。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巩固专项整治期间的成功做法,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按验收标准(另行制定)组织对各镇、街道及各部门的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并对不低于总数20%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实地抽查。对发现整治工作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仍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要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入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抽查的单位要填写检查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

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区里成立以区政府副区长马小平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区文广新局、区工商分局、区安监局、区文化行政执法大队和区消防支队有关领导为成员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简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消防支队,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的专项整治活动。各镇、街道和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务于3月10日前将领导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分兵把口,齐抓共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镇街是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区公安、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一律”要求,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区公安分局要牵头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和联合检查执法机制,及时通报整治进展,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整治工作,对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隐患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区文化、工商、安监和文化行政执法部门要分兵把口,各负其责,主动作为,积极参加,切实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三)严格执法,强化服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措施,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采取铁的手腕,坚决依法整治。要站在“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高度,按照平和、理性、公平、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做好解释、思想疏导工作,并主动为场所整改火灾隐患出主意、想办法,帮助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统一。

(四)广泛宣教,营造氛围。各镇街、各部门要结合新《消防法》宣贯工作,发布专项整治公告,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举办消防安全培训,大力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在公众聚集场所发布消防安全管理公告和开展“三提示”主题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群众紧急避险能力。要加强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场所负责人掌握如何配置消防设施、如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使每名从业人员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五)强化督导,依法追责。要采取区级相关部门包街道、乡镇,分片包干,层层分解落实责任。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整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停职检查。对工作失职特别是因易燃可燃装修材料造成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在整治工作中,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并按时上报。各单位务于3月10日,3月21日,4月7日, 4月19日前分别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和《北碚区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4月19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将书面总结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刘刚,联系电话:68316203,传真:68316173,邮箱:lghw1114@163.com公安网:p-bbe-xf@gaj.cq)。

附件:1.北碚区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常见装修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及烟气毒性

   3.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检查登记表

   4.娱乐场所消防执法抄告通知单

附件1:

区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公安分局

(一)领导并督促专项整治办公室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依法对专项整治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指导、督促各公安派出所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五)综合掌握全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代表我区向市里面草拟专项整治情况报告。

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参与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督促各镇街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专项整治开展的情况。专项整治结束后,按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三、区文广新局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抓好直接管辖的公众聚集场所的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二)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督促所管辖单位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和水平。

(三)指导、督促各镇街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专项整治开展的情况。专项整治结束后,按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四、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一)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或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娱乐场所,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二)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场所,及时进行复核,并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三)对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场所,涉及前置许可的,配合前置许可部门依法予以取缔;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四)指导、督促各镇街和工商所参与专项整治工作。

(五)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专项整治开展的情况。专项整治结束后,按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五、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抓好职责范围内管辖的公众聚集场所的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督促所管辖单位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提高抗御火灾能力和水平。

(三)对公安消防机构查封、停产停业的管辖范围内的场所及时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

(四)对未办理文化经营行政许可的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六)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专项整治开展的情况。专项整治结束后,按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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