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确定及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9-03-2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范围确定及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确定及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第57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范围确定及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规范核算行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碚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保障对象范围

第三条  具有本区居民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农村保障对象主要是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病、死亡或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家庭,其居住地与户口应一致。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的,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请。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每月在户口所在地居住未达到15天以上的)的,应在三个月内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并按规定重新申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不能享受或取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一个季度内累计4次无故不参加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

(二)外地来我区就读的在校学生;

(三)有劳动能力而不从事生产经营劳动的农村居民;

(四)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居民,凡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或介绍就业的(或有工作却无故辞掉工作的);

(五)因提供虚假的家庭收入证明,瞒报家庭资产而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六)因拒绝提供与申请低保相关的证明材料,不配合民政部门、镇街、村(居)委会调查取证,或因申请低保对象的过错导致无法定期核实其收入情况的;

(七)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八)投亲靠友等非征地农转非未满3年的。

家庭收入计算项目

第五条  申请对象家庭收入以货币形式体现,包括申请对象家庭成员的所有货币收入和实物折价收入。

第六条  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

(二)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

(三)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四)人身伤害、车祸等各种事故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

(五)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和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

(六)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投资收入,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

(七)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与收入;

(八)其它固定性、非固定性、隐蔽性和可折价的实物收入。

第七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退伍安置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二)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等;

(四)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五)城乡医疗救助金,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家庭资产状况、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享受或取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购买商品房,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3年内装修现有住房费用总计超过1.5万元的;

家庭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本区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以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3倍的;

(二)申请对象家庭居住小区住房,每户月物管费超过本区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的;

申请对象家庭月通讯费(含网络服务费)超过本区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不能提供相关依据的,视为超过20%);

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燃料费月支出一人户超过本区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二人户人均超过本区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人均超过本区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的;

(三)半年内家庭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本区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上的;

(四)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车除外)、钢琴、柜式空调、摄像机及拥有以汽柴油、电或天然气为燃料的大型农机具;

(五)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大、中专除外)、出国留学的;

(六)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

(八)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第九条 城市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总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农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第十条  计入家庭收入的各具体项目的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按申请人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务工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按申请人实际所得计算;

(三)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已参加(续)养老、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以及其家庭实际支付的重大疾病支出、因灾支出等必要开支后(不能提供支付证明的不予扣除),家庭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该家庭所有成员收入,计完为止;

(四)从事工业、加工业等个体经营的家庭收入,本人能提供收入证明(账簿、纳税申报表等)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或收入无法界定的,按当地城镇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在市场、商店、早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人员的收入,有固定摊位的,按当地城镇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计算;无固定摊位的,按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标准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的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按本区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的一般收入情况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和标准由区民政、农委、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由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据实计算;

有承包地,有劳动能力(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无重大疾病,无一、二、三级残疾)的人员,按其所在镇街农村上年人均纯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

无承包地,有劳动能力(上同)的人员,按本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家庭总收入;

(五)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赡养、抚养、扶养收入的计算,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协议对财产分割和赡养、抚养、扶养负担明显不合理的,按第八条第八项处理。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私营企业主、国有企业负责人、合资外资企业管理人员等情况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按其月总收入的20[%]计算,其余城市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按不低于50元/月给付赡养、抚养、扶养费,农村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按不低于30元/月给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特殊情况由区民政局、财政局调查核实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继承和接受赠与收入按实际所得计算。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享受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确定为暂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家庭人口核定

第十一条  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公安部门制发的《重庆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具体为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对象家庭人口核定的特殊规定:

(一)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其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口计算。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人员,纳入其家庭人口核算;

(三)家庭(年)月人均收入在本区(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以及患重大疾病人员(包括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严重智障者)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保障金确定及发放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城镇居民家庭中有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对该家庭按不高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发放。

对城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家庭(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按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

第十四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有符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给予重点照顾的人员,按规定提高保障水平。

第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的当月起,以货币形式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按月发放,农村按季发放。自发放之日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城市)或1个季度(农村)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办理停发手续。

其  它

第十六条   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市区相关文件的规定,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参加生产劳动。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居民,申请低保时,应提供劳动就业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介绍就业等方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主动申请退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北碚区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试行办法》的规定,可享受累计不超过36个月的就业补贴。不主动申请退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不得享受就业补贴。

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凡第一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就业部门、镇街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的,从次月起由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待遇的10[%];第二次无正当理由拒绝的,从次月起由民政部门再次核减其家庭低保待遇的20[%]。第一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就业部门、镇街和社区推荐就业的,从次月起由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待遇的30[%];第二次无正当理由拒绝的,从次月起取消其家庭低保待遇。但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或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出具相应证明的除外。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碚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碚区关于贯彻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补充意见》和《北碚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主题词:民政  城乡低保△  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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