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予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的批复
日期:2009-02-02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授予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

供水特许经营权的批复

重庆市蔡家组团(同兴工业园区)管委会:

你委《关于授予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的请示》(渝蔡同委文〔2008〕5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区政府原则同意你委和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就蔡家组团(同兴工业园区)城市供水事宜于2008年11月19日签订的《重庆市蔡家组团给水厂投资建设经营及排水体系建设协议书》。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的规定,区政府同意授予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在重庆市蔡家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供水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一)特许经营范围。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供水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指:重庆玉龙水务公司为蔡家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提供供水服务的区域。

(二)特许经营内容。在上述区域内,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享有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的权利。

(三)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限为25年,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算。特许经营期满以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新确定。

(四)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可以与蔡家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已经存在的水厂自主进行协商兼并重组事宜。

(五)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应当为该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普遍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

(六)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为保证向特许经营区域内用户提供符合标准的充足供水,在合同有效期内拥有使用嘉陵江在蔡家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自然水资源的权利。

(七)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应在其取水口上游1000米、取水口下游100米处按照规定建设原水水质监测预警设施。

在得到突发性事件造成原水水质污染的警报时,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的取水口应当及时关闭,由此造成的供水暂时性中断,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但这不影响其仍需履行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尽快恢复供水的义务。如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已得知突发事件,但并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八)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享有对接受供水服务的用户直接收取水费的权利;享有对接受服务但不履行付费义务的用户中断供水的权利;享有对已经接受供水服务但却拒绝支付或无理拖欠应交水费的用户进行追索的权利。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实行分户分表制,以进一步提高水费的收缴率。

(九)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有义务根据区政府的委托授权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向用户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代为(足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或其它规费。

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应在收取后的1个月之内将这些代收费用足额划入区政府指定的账户。

(十)重庆玉龙水务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建设和经营水厂。

二、水价政策

(一)水价的确定原则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对水费的收取额按“合理成本+税金(以及法定规费)+合理利润”的方式确定,并报经区政府批准。

(二)水价的调整

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要求提高水费价格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向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在事后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

三、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享受的优惠政策

特许经营期内,其它同类企业在蔡家组团范围内所享受的所有普惠政策,区政府一并授予给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

四、特许经营权的终止

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法终止其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违约责任

因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违约或不当经营,给政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附加条款

(一)在特许经营期内,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的供水水质须符合国家标准,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并接受区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二)区政府授予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权,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进行处置、分解等。该特许经营权仅限于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水服务业务。

(三)特许经营期内,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内部发生的或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区政府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所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

(四)在特许经营期内,如发生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述有关条款之规定的行为,以及由于自身原因或与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导致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特许经营义务,区政府有权收回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五)特许经营期限内,如发生非区政府和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所能预期和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造成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的经营中断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可提出与区政府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必须依照国际商业惯例,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进行事先合理预防和防范的义务,包括购买必要的保险等。

(六)对未尽事宜的处理:超出本文件条款规定的其它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的现行法律、政策办理。对于暂无现行法律、政策可循的未尽事宜,区政府授权重庆市蔡家组团管理委员会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与重庆玉龙水务有限公司协商后,另行处理。

(七)本文中各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区政府。

(八)重庆市蔡家组团(同兴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完善手续。

此复。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公用事业经营批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30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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