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09-02-09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重庆籍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66号)的精神,为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使我区中职学生能够按政策足额享受到国家助学金和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发展有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优化教育结构、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帮助城乡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实现更好就业的需要。让农村和城市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庭共享改革成果,吸引更多优秀青少年学生选择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确保所有愿意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都能够上得起学并顺利完成学业。

二、资助原则

(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遵循实事求是应助尽助的原则,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一个不少地接受资助。

三、资助政策

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系指具有独立法人、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按批准招生计划招生,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学院附属中专部。凡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以中等职业教育联合办学方式开设的分校或教(办)学点,纳入所属的学校进行资助管理。

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必须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即通过市中职招办确认通过的学生)的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在校生(不含技师班、高级技工班)。

(一)学费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免收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3年学费资助政策,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

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农村贫困家庭子女、退役士兵、适龄孤儿等。

(二)住宿费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免收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住宿费。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2年住宿费资助政策,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累计不超过2年。

(三)生活费资助

重庆籍一、二年级在校生,重庆市外的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二年级在校生,享受生活费定额资助。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累计不超过2年。

四、资助补助

我区将根据市级下达的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结合我区学校实际,每年的秋季学期开学后测算并下达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受助比例。按市级规定对中职学校学生资助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一)对免收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补助

1.对国家级、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师班、高级技工班),实际收取的学费标准每人每年低于2500元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标准的90[%]补助;实际收取的学费标准每人每年高于2500元的,按2250元补助,其不足部分由学校自行承担。

2.对达标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师班、高级技工班),实际收取的学费标准每人每年低于2500元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标准的80[%]补助;实际收取的学费标准每人每年高于2500元的,按2000元补助,其不足部分由学校自行承担。

3.对未达标中等职业学校,2007年及以前入学的重庆“五类学生”,按达标学校标准执行。从2008年起,未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新招收的“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学费资助政策,但所需经费由学校全额承担,政府不补助。

(二)对免收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住宿费的补助

中等职业学校免收一、二年级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住宿费。对中职学校免收学费的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住宿费予以补助。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取住宿费标准低于每人每年500元,按实际收取数补助;标准高于每人每年500元的,按每人每年500元补助。

(三)生活费资助

重庆籍一、二年级在校生,重庆市外的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二年级在校生,享受生活定额资助,生活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五、组织和运行机制

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教委、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审计局、区农委、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扶贫办、区水利农机局有关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的日常事务。各学校也相应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中职资助工作。

区教委:牵头负责本区中职学生资助工作,制定中职资助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级学生资助中心备案。统筹协调区内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区内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建立中职资助专户,并根据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上报的资助情况将资助经费直接拨付到中职学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技工学校学生资助审核工作。

区水利农机局:负责对各中职学校三峡库区移民子女的资助申请对象进行身份确认。

区民政局:负责对各中职学校城乡低保子女、退役士兵、孤儿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的资助申请对象进行身份确认。

区农委:负责对各中职学校农村贫困家庭子女的申请对象进行身份确认。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和确认各中职学校有关学生的户籍及身份信息。

区审计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资金落实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收到的各中职学校报送的资助初审材料进行统计汇总分类后,分别报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农委、区民政局、区水利农机局等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身份确认,经身份确认后,各部门将材料返回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将最后审定的结果送区教委、区财政局审定,区财政局再依据核定的受助学生数将资助经费直接拨付到各中职学校。

六、资金管理

区财政将建立中职资助资金专户,并根据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情况,按月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各中职学校。各学校要实行专账管理,学校要将专项资金按时足额地发放给学生本人。

中职资助资金属于专项资金,专项、全额和直接用于中职学生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侵占、滞留资助资金。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将不低于事业收入的5%,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经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各学校应对符合“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学生开辟“绿色通道”,办理缓交手续。凡经学校和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的贫困生,其学费可从政府资助的学费中直接抵顶,同时减免学校承担的学费资助部分,并及时通知未通过审批的学生及家长交纳学费。严禁用学费资助抵顶学费和住宿费。

学校在学生因出现休学、退学、转学、被开除或死亡等学籍变动情况时,须由班主任出具说明材料并经同班学生三人签字证明后,再由学校校长、具体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学校应从该生离校的下一个月终止发放该生的生活费资助金,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停发下一学期的学费资助,同时立即将停发的资助金部分退回区财政中职资助专户,并及时做好资助资金的停发记录。

七、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0月)

国家资助政策是国家的“阳光工程”,是一项惠民政策,各校要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通过招生宣传、学校宣传橱窗、专栏、校园专题网站、标语、校园广播和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宣传资助政策、办理手续和办理程序,各中职学校应随入学通知书寄送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完整资料和《    年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或《    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让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顺利完成学业。

(二)学校初审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

凡在中职招办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开学后须填写《2008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递交所属类别相关印证材料。学生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学校在接受学生申请后,要对证明学生身份的原始证件进行审核,并对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初审有异议的要在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前通知学生本人,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醒目的地方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按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要求汇总上报。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等有效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学校审核时与复印件核对后退还给学生本人。

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外,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包括:属于三峡库区移民的,要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并经区县移民局审核确认的“资助三峡移民就读中职学校身份证明”;属于城乡低保人员的,要提供上年度及本年度已实际获得政府资助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费保障金领取证》;属于农村贫困家庭子女的,应提供有效的《重庆市农村贫困户证》;属于退役士兵的,要提供《义务兵退役证》或《士官转业(复原)证》;属于适龄孤儿的,要提供孤独儿证明;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依据该生在校期间的实际生活消费明显低于本校同学一般生活标准,经所在班级同学民主评议,报学校学生管理职能部门核实后,由学校予以确认。

重庆市外的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了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供上年度及本年度已实际获得政府资助的城镇居民低保证等有关贫困证明。

(三)区级审批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

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政策和审核日程安排,分别对区内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审材料的印证材料进行审批。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印证材料也需同时报送给两个部门进行核查。

(四)汇总上报阶段(11月15日—11月30日):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的审核情况进行汇总,报送区教委和区财政同意后,向各中等职业学校下达审批意见,并将资助审批发放情况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同时组织学校做好中职资助的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五)助学金发放阶段(12月)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最终确定受助学生人数,通过区财政专户拨付到各中职学校。各校需按照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审批的学生名单,为学生办理银行卡,并将学生的资助资金按月足额打到学生卡上,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办理银行卡的可以通过校园卡进行发放。

学校应建立学生个人台帐,并做好台帐的管理,将资助金按时、足额地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造册向学生支付资助金时,应由学生本人在《    年   月 xxxxx中职学校(含技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册》、《    年    学期xxx中职学校(含技校)享受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住宿费)发放名册》上签字后发放,并存档备查。

八、监督检查

区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本区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的指导,建立由区教委牵头的资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资助管理办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委、审计、移民、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执行情况的督查。

审计部门要把资助资金纳入审计范围。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要对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

中职学生资助是一项关乎教育形象和社会稳定的非常严肃的工作,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真落实资助政策,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区教委将对各中职资助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来年确定中职招生计划和下达贫困生资助指标的重要依据。

对在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套取资助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要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骗取、套取、多申报资助资金要予以追回。同时,对违规的中等职业学校在评优、创重、项目经费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调减学校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参与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资格。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学生 补助 意见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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