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
北碚府办发〔2008〕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是新形势下发展我区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试行)》(渝办发〔2007〕250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就我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市第三次党代会和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促进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加快我区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和谐社会。
(二)总体目标。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提升我区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提高农产品优质率和商品率。到2012年,全区农村土地规模经营达到32[%]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整体水平位居重庆主城区前列。
(三)基本原则。
⒈稳制、分权、放活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在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创新流转机制,探索有效形式,放活土地使用权。
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要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流转应坚持等价有偿,确保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生活的稳定。
⒊集中、规模、增效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和产业发展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实行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并注重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⒋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流转信息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及时调解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
二、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四)鼓励多种形式流转土地。农民在流转承包土地时,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五)探索有效的流转办法。为在流转中提高土地的规模经营度和产出效率,可以成片集中流转承包土地,结合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实行集中开发、连片种植,兴建产业基地。外出务工农民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托管承包土地,对托管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可以代为组织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鼓励农民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一次性流转出去。土地流转受让方经原承包方同意后,可以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再流转;以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直接再流转。
(六)支持鼓励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转移工作,鼓励更多的农民进入城镇转变身份。鼓励长期外出迁入城镇并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对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户,给予补偿、补助(具体补偿补助办法另行规定)。自愿放弃承包地并迁入城镇定居的农民,可享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和社会保障。
(七)合理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已依法批准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经依法批准,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和营利性农村基础设施的开发,也可以单独或与社会资本、龙头企业联合兴办企业,还可以在取得本组织多数成员同意的前提下以各种形式流转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积极运用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与周转政策,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指标跨区域有偿、合理流转与转让。
(八)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原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求改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允许,符合登记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登记。
(九)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流转。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多种实现形式。二、三产业发展较好,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的村社,在征得农民同意后,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土地的集中经营或统一流转,也可以通过村与村互帮对接的方式,跨区域承租其他村的土地。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和农民自愿放弃的承包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流转,也可以发包给农户进行规模经营。
(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允许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承接、承租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社会资本、城市工商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领办或与农民合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同等享受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其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企业,可按照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三、促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合理利用
(十一)提高规模经营水平。把农村土地流转与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模式。鼓励农村种田能手、专业大户和各类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土地规模经营。结合全区确定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布局及骨干龙头企业发展,引导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向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集中。注重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技服务机构的作用,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品,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统一布局、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
(十二)拓展经营范围。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在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时,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破坏土地耕作条件的前提下,其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简易仓库、临时性养殖场、农业科学实验等建构设施视为农业用途。尊重和保护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各类经营主体在符合规划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托其承租的土地和经营的主业,利用其资源、要素和设施,开展加工、服务等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应给予帮助、指导,并参照相应方面的政策给予支持。
(十三)合理处置农村空置房及宅基地。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节约集约的要求,在保证农民生产生活方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向城镇和中心村适度集中居住。鼓励迁入城镇并有固定住所的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对自愿放弃的宅基地,可参照重庆市及北碚区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在务工地和城镇已有居所的农户可依法出租、转让在原籍的房屋,但出租、转让房屋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从事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有偿使用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农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从事“农家乐”等经营活动的,应予支持。鼓励利用已转移农民自愿放弃的宅基地、空置房承接安置高山贫困移民、生态移民等政策性移民。放弃、置换的宅基地可以统一整治、统一规划,用于统一集中安置,也可以整治复耕,复耕后其指标可有偿流转。
(十四)妥善解决撂荒土地。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撂荒问题,组织力量对撂荒土地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清理,掌握情况、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要注重做好撂荒土地流转工作,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撂荒土地的农民自愿将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各类规模经营主体承租、经营撂荒土地。对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归代耕者。对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农户的撂荒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代为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社会资本、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承包经营荒山、荒地和滩涂应不受用地性质限制,有关部门应给予帮助、指导,并给予政策支持。
四、完善支持保障措施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08年起,区财政每年从土地收入分配用于支农的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鼓励流转农村土地、壮大规模经营主体、培育重点产业和发展龙头企业。
⒈以征收或征用方式取得土地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农业企业,区财政补贴其土地出让金区属部分的30[%]。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扩建的农业生产型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除享受用地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对农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⒉对新增从事研发、生产、加工、销售高新农副产品,土地流转规模100亩以上的业主,由区财政按100-500亩、500-1000亩、1000亩以上三个档次规模,每亩每年分别给予200元、300元、400元的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具体补贴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委制定)
符合市规定补贴标准的,可同时享受市级财政补贴。
各镇(街道)可根据各自的条件和产业发展、规模经营的重点,建立扶持机制。改进完善财政资金投入办法,推动公共财政支农资金向优势区域和主导产业整合,集中打造优势产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六)强化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区融资担保平台应把参与规模经营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纳入服务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利用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直接融资。
(十七)优化基础设施条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应与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紧密结合,全区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水利、交通、能源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力度,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地方,要优先立项,不断改善和优化基础设施条件。
(十八)降低流转风险。为了保护承包户长远利益,减少潜在风险,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经双方同意,履约保证金也可以由镇(街道)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监管,指定银行专储。合同期满后,一次性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九)努力完善社会保障。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在有条件的镇(街道)可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参保覆盖的范围。对迁入城镇定居,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可开展农民以土地承包权换城镇社会保障、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产权置换城镇社区住房试点,促进农村规模经营发展和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
(二十)完善服务体系和加强规范管理。尽快建立区、镇(街道)的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系统,构建完善的流转信息网络。区农委设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依法承担全区范围内土地流转指导、服务、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做好纠纷调处和仲裁工作,并根据实际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交易场所,集中办理土地流转手续;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增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牌子,在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工作力量,有条件的村也可设立服务站,切实做好对农民和各规模经营主体的服务工作。
区和镇(街道)两级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经纪人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的,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意见》(渝府发〔2007〕67号)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以委托方式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达成流转意向,进行流转时,应按照全市统一制订的流转合同规范文本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工作中要注重对法律、政策的把握,尊重农民的意愿,防止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切实加强领导。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通过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规模经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农村撂荒地问题的有效解决。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正确引导,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加快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意义和作用的认识,消除顾虑,树立正确的观念,形成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共识和内在动力。
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各镇(街道)按照“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指标折抵”等政策,每年年初向区国土资源分局上报年度的用地计划和耕地占补平衡计划。水土、静观和歇马三个镇可以就“土地承包权换城镇社会保障、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产权置换城镇社区住房”先行试点。区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注意加强指导,帮助和支持几个镇探索和试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努力使我区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和产业发展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