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通告
北碚府发〔2008〕21号
为了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区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保证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凡在本辖区内从事货运的企业、单位或个人适用本通告;
第二条凡在道路上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的应自觉接受检测,经检测认定属于超限超载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同时由执法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三条严禁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非法改装车辆一经发现,相关管理部门将予以强行拆解,并依法追究改装企业和车主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军警车辆应自觉遵守超限超载治理规定。对假冒军警车辆或持假证件的超限超载车辆,将按规定处理后移交军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车辆的车货总重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六轴及以上货车55吨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违反前款认定标准的货运车辆由交通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三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运输企业、单位和驾驶人员应自觉按车辆核定的载重量装载,对强行或指使超限超载的单位或个人由有权部门依法查处。
对拒绝或者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治超检测站或停车场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卸载到位,坚决杜绝以罚代卸、收费放行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廉洁自律,文明执法。对于在治超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通告自2008年4月7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