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碚区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国家卫生区顺利通过复审验收。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北碚区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爱卫会的统一部署,今年全国爱卫办将对我区国家卫生区进行复查评审,重新确认命名,为做好复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复查达标,按照全国爱卫会和重庆市爱卫会复查时间安排及内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坚持条块结合,将迎检主要任务进行分解细化,落实整改措施,使各街道、各有关单位对迎检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密切配合,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区复审。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原则。对照《国家卫生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北碚区《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分析我区存在的主要问题,逐项落实,逐条整改,标本兼治,治本为主,并致力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对照《标准》和《方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提出整改方案,加强指导和检查;有关部门、街道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复审迎检工作的领导,狠抓落实,从而在全区形成“块块领导,条条保证,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三)坚持“综合治理,有机结合”原则。国家卫生区复审迎检工作要与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等一系列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时,把复审迎检工作作为今年环境整治的重点工作,做到目标一致、有机结合、综合整治,实现复查工作的最优和互动。
三、主要工作
一是进一步巩固国卫管理成果。有关部门、街道要对照国家卫生区标准进行一次摸底性检查,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清垃圾、清沟渠、清小广告,改厕所、改道路、改造环境的“三清三改”活动,使城区的卫生面貌要有新的改观。
二是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市政部门要以城市“净、绿、美、亮”为标准,狠抓市容管控,进一步规范次、支干道摊点;清理占用行人通道设施的违章建筑;取缔主干道、节点区域的骑门摊、占道经营;配合建设部门加强城区绿化管护,及时对损坏、枯死、缺株树木、植被进行修整,对绿化带内白色垃圾做到及时清理;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城区交通静、动态管理,实现城区车辆停放有序、道路交通安全、通畅;配合交通部门开展窗口单位(车站等场所)、出租车、公交车等的文明、卫生整洁象专项治理;会同工商部门进一步整治商圈户外广告,取缔不文明广告、违法广告,取消城区所有烟草广告;加强对市场周边的卫生和经营秩序整顿。
三是“五小”服务行业和食品安全要进行全面整治。食药监、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对小饮食店、小旅店、小理发美容店、小浴室和小网吧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对分散食品摊贩的无证经营进行专项治理,无证经营比例控制在3[%]以下;卫生部门要继续推广完善“五小行业”(除网吧)等服务行业量化分级管理的标准和办法,实行分类设置、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疫情报告、肠道、传染病门诊和消毒管理。
四是继续加大农贸市场整治。商业部门要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落实业主管理责任;按照规范化要求,加强市场环境卫生保洁和秩序管理,实行划行就市、分摊经营、文明经商、文明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食品经营摊位的监督执法。
五是大力开展除“四害”。有关部门、街道要抓住春、夏两季除“四害”的有利时机,重点加强市场、医院、大中型饭店、五小等行业的“四害”杀灭工作。卫生监督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区标准》、《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有关规定,对餐饮业、农贸市场“四害”密度超标业主单位的依法管理,消灭“五小”行业除“四害”盲点,消除“四害”孳生地,确保“四害”密度长年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四、工作安排
这次复查将根据新修订的国家卫生区标准进行,有许多指标作了新的调整和提高,增加了许多难度,特别对城乡接合部、背街小巷、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五小”行业卫生等进行暗访复查,并全面检查卫生区各项指标的达标及巩固情况。为了高标准通过复查,按照区政府迎接国家卫生区复查的总体要求,部署如下: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2011年3月)
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及办公室,召开由各部门参加的国家卫生区复查迎检动员大会,印发《北碚区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有关部门、街道要根据全区复查迎检工作统一部署,结合《国家卫生区标准》、《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广泛动员,营造氛围,制定本地本部门迎检工作方案,并组织工作方案的实施和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4月—2011年6月底)
根据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实施方案,区国卫办和有关部门对我区迎检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认真梳理,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复查要求。一是5月中旬,区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一次模拟检查,为迎接重庆市爱卫办初查奠定基础;二是认真整改市爱卫办初查时反馈存在的问题;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深入查找整改问题,为全国爱卫会专家组来我区暗访奠定基础。
第三阶段:复查迎检阶段(2011年7月至复查结束)
对市爱卫办专家提出的问题实施针对性整改并达标。各街道、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目标责任区域的卫生管理工作实施常态化管理,坚持做到队伍不散、目标不降、干劲不减,巩固前期整治成果,随时迎接国家专家组来碚暗访复审。
五、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是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创卫工作,把国卫复查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形成领导重视,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实行党政领导负总责,从人力、财力上大力支持迎检工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将复查迎检工作与“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复查迎检工作任务加以分解,实行复查迎检工作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是成立北碚区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事务、组织协调、信息沟通、迎检服务等工作。为确保迎检工作高效、有序,各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一是区委宣传部、新闻单位要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区复查工作和贯彻《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宣传,动员广大市民珍惜国家卫生区创建成果,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引导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参与复查迎检活动。
二是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多形式、多渠道对国家卫生区复查迎检工作进行宣传,大造舆论,做到国卫复查迎检、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有机结合,定期开展巡督查,促进复查迎检工作的落实;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追踪报道,设立曝光台,表扬先进,督促后进。
三是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要利用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要设置固定的创卫宣传标语和橱窗,营造巩固卫生区的良好氛围。
四是区国卫办要积极开展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下发督办整改通知书,解决复查迎检工作中能够解决的困难,推动复查迎检深入开展。
(三)完善机制、巩固长效
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总结国家卫生区管理工作经验,推广创卫以来形成的城市长效管理机制。要按照各自职责,从管理机制上入手,研究管理方案,推行政府、社会、市场三者互动共管,块块负责,条条监督的管理模式,逐步使城市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四)督查督办、严肃纪律
各单位务必按照任务分解表,将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措施落实到位。有关迎检材料、专题汇报材料和软件资料务必于5月10日前送区国卫办(区爱卫办)。
区国卫办将对各责任单位落实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凡是未按规定时限上报资料或同一事件经督办未整改的,将列入国卫复查通报;同一事件被督办三次仍未整的,区委、区政府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有关主要负责人启动组织处理。
国家卫生区复查通过后,区委、区政府将对工作得力,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附件:1.北碚区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北碚区迎接国家卫生区复查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北碚区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龙 华 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周 曦 区委常委、组织部长
张遇鸣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大勇 区政府副区长
郑学伦 区政府副区长
王 佳 区政协副主席
成 员:张小华 区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曾雪松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周道君 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谭玉照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北碚报社社长
辛国民 区商委主任
黄荣松 区城乡建委主任
罗志惠 区教委主任
胡 湧 区财政局局长
陈安春 区房管局局长
陆培良 区市政局局长
李 均 区交通局局长
万天伦 区文广新局局长
阳 光 区卫生局局长
汪力华 区卫生局副局长、爱卫办主任
胡亚明 区环保局局长
陈 渝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交巡警支队支队长
李大红 区规划分局局长
钟兴武 区工商分局局长
肖 旭 区食药监分局局长
杨 辉 天生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建军 朝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福平 北温泉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小燕 龙凤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罗承福 东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卢翠忠 歇马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曾雪松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主任:汪力华 区卫生局副局长、爱卫办主任
明道良 区市政局副局长
邵基华 区商委副主任
李 波 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刘 洪 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张 奕 区食药监分局副局长
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主题词:卫生 国家卫生区△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