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碚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北碚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碚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为切实维护好我区危旧房改造工作中被拆迁居民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危旧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37号)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北碚府发〔2008〕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拆迁工作实际,现就切实推进我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有关具体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危旧房集中片区改造拆迁区域内的住房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具体标准为:
1.朝阳街道、天生街道、东阳街道、北温泉街道、龙凤桥街道危旧房集中片区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每户3万元;
2.歇马镇、澄江镇、水土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施家梁镇、天府镇城区危旧房集中片区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每户2.5万元;
3.静观镇、柳荫镇、复兴镇、三圣镇、金刀峡镇城区危旧房集中片区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每户给予2万元。
二、区危旧房拆迁,按照“减量”原则,对天生街道、朝阳街道危旧房集中片区改造拆迁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到北碚新城区指定位置的,除按规定享受提前搬迁奖励费等费外,以产权户(或公有住房承租户)为单位,每户给予建筑面积10㎡特别奖励。
三、拆迁直管公房非住房时,适当照顾历史原因形成租赁关系的老国有、集体商贸改制企业,货币补偿费按产权人70[%]、承租人30[%]的比例分配。
四、实事求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1981年水灾户及知青回城户的自建无产权房,家庭实际居住于该处房屋且在他处无住宅者,以户为单位,安置补偿按以下标准办理:
1.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的,在拆迁安置时,由拆迁人提供保障,按建筑面积30㎡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
2.家庭人口在3人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在拆迁安置时,由拆迁人提供保障,按建筑面积45㎡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
3.家庭人口在4-5人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在拆迁安置时,由拆迁人提供保障,按建筑面积60㎡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
4.家庭人口在5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90㎡,在拆迁安置时,由拆迁人提供保障,按建筑面积90㎡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
五、对评估机构贿选、承诺价格、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等严重违规行为,以及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报告不被采信的,经查实认定,取消其在我区拆迁评估市场从业资格,并报请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
六、对已批准实施的危旧房集中片区改造拆迁项目,要督促拆迁人限期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在规定的拆迁安置期限内,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拆迁当事人收到行政裁决书后,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的,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北碚区范围内城市危旧房屋拆迁,于二○○八年四月二日起实行。之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的最终解释权归北碚区房产管理局。
主题词:房屋 拆迁△ 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