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北碚区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碚府发〔2008〕9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驻碚有关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七日
重庆市北碚区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渝机管发〔2002〕40号),《重庆市北碚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北碚府发〔2007〕98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
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区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区人大机关,区政协机关,区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重庆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在碚市属及其以上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区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区财政安排,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在碚市属及其以上部门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四条 医疗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医疗补助范围
在我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符合《重庆市北碚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含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的费用,此条仅限普通门诊),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补助。
(二)门诊补助标准
退休人员和厅局级在职人员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用,800元以内由个人账户支付;800元以上至1800元以内补助90%。 1800元以上部分可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自有资金中予以补助。
处级(含处级)以下在职人员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用,800元以内由个人账户支付;800元以上至1500元以内,45岁以上(含45岁)补助85%,45岁以下补助80%。1500元以上部分可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自有资金中予以补助。
(三)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标准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重庆市北碚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后,对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补助50%。
(四)住院补助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50%。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和厅局级在职人员补助 90%,处级(含处级)以下在职人员补助85%。
第五条 增加个人账户注入
在对享受补助人员实行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对每个享受补助的人员在参保时及参保后每年的第一个月,对其个人账户注入补助资金400元。
第六条 支付和结算方式
(一)门诊费用补助支付方式
定点医疗机构要详细准确地记录并提供享受补助人员的医疗明细费用。累计在800元以内的费用由本人个人账户或现金全额支付;累计超过800元以上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本单位按规定审核后,再将医疗保险处方、收费票据、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含800元以内的),于每季度末25日至30日报送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复审,符合规定的补助费用每年结算一次,于次年初拨付给补助人员所在单位。
(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助支付方式
符合规定的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北碚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在每季度前10日内统计上一季度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按《重庆市北碚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先扣除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再按本办法计算出余下费用中应由财政补助的额度,于次年初再拨付给补助人员所在单位。
(三)住院费用补助支付方式
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北碚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在每季度(或每年)前10日内统计上一季度住院医疗费用,按《重庆市北碚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先扣除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再按本办法计算出余下费用中应由财政补助的额度,于次年初再拨付给补助人员所在单位。
第七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消防、武警人员仍执行区公费医疗政策,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八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区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监督管理。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监管,重点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三)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具体承办全区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
第九条 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
(一)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当年度累计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由参保职工垫付,出院后将医疗费用清单、医疗处方、收费依据、出院疾病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送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经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审核和确认后,由职工本人或家属向承办大额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移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标准范围的费用和使用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自负比例的费用,大额医疗互助基金不予支付。
(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享受大额医疗互助基金后,个人仍要支付较大额度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困难补助。
第十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区级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参照本办法确定符合实际的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一条 各街、镇的医疗补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街、镇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街、镇财政安排,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