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府办发〔2011〕71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报销
比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28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北碚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北碚府办发﹝2010﹞233号)中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进行调整。
一、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调标后,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如下:
项目 |
筹资标准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
区内三级 |
区外三级 | |||||
住院报销比例 |
一档 |
成年人 |
80[%] |
60[%] |
55[%] |
40[%] |
未成年人 |
85[%] |
65[%] |
60[%] |
45[%] | ||
二档 |
成年人 |
85[%] |
65[%] |
60[%] |
45[%] | |
未成年人 |
90[%] |
70[%] |
65[%] |
50[%] |
二、参保大学生的住院报销比例不作调整。
三、调整后的报销比例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居民医保 通知
抄送: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办公室,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