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府发〔2017〕36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基本生活救助。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加强制度衔接,形成整体合力;坚持以家庭自救为主、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辅的救助原则。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在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一)突发意外事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视困难程度及自救能力,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
(二)因病救助
1.特困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一年内累计住院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高于2000元部分, 按80%的比例救助,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为10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一年内累计住院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高于4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救助。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为10000元。
3.城乡低收入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一年内累计住院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医保目录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4000元的,对其超过4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救助;医保目录外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的,对其超过8000元部分按10%的比例救助。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为10000元。
4.支出型贫困对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年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含2倍),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给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每人2个月的救助金;年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含3倍),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给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每人4个月的救助金;年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3倍以上,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给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每人6个月的救助金。
(三)非义务教育救助
根据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费用情况,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
(四)个人对象救助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给予2—3个月的救助金。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五)其他特殊困难救助
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及自救能力程度,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为2000元。
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四、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机构(区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政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及时核查情况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核实材料完成后应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拟审批给予救助或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属区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决定;属区民政局审批的事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特殊情形
1.委托审批。其他特殊困难救助,1000元以下(含1000元)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由区民政局监管;救助金额在1万元至2万元以内(含2万元)由区困难群众帮扶救助联席会办公室审批;2万元至5万元以内(含5万元)报区困难群众帮扶救助联席会议审批 ;5万元以上的上报区政府审批。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五、临时救助发放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在审批后 1个月内将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先行垫付救助金,区财政局按月下拨救助金。救助金由区财政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财政按8:2的分别负担。
(二)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等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符合教育、住房、就业等其他救助条件的,提交困难群众帮扶救助一体化平台,协助其申请办理。
六、工作保障
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对象,必须追回冒领款物,且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3日
分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