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搬迁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9-04-12

北碚府办发〔2019〕21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生态搬迁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

《北碚区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搬迁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北碚区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生态搬迁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搬迁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9〕3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做到“四个扎实”的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扎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坚决的态度和有力的举措抓好缙云山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全面落实在北碚大地上。

二、基本原则

(一)保护自然、保障民生。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在有效保护缙云山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好原住民的生产生活与发展问题。

(二)群众自愿、政策引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要实行政策激励引导鼓励原住居民生态搬迁,也要充分尊重原住居民的意愿和选择。

(三)分区指导、循序推进。按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不同功能定位和管控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分区指导,结合实际循序推进生态搬迁试点。

(四)位置外移、权益对等。对于原住居民宅基地等合法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按照自愿和“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对等原则,由内向外置换到缙云山保护区实验区或缙云山保护区外同类规划用地。

(五)节约资源、盘活资源。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正确引导原住居民通过生态搬迁节约土地资源、盘活权益资源、发展生态产业。

(六)依法实施、确保稳定。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实施生态搬迁试点,依法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搬迁方案

(一)搬迁范围。将缙云山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原住居民优先纳入生态搬迁试点。现居住地存在地质安全隐患或处在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的实验区内原住居民,经评估论证后纳入生态搬迁试点。

(二)搬迁方式。根据群众意愿可选择异地迁建和退地进城两种搬迁方式。对原有合法建(构)筑物给予合理补偿(相关补偿标准见附件)。违法违规搭建的建(构)筑物不能享受生态搬迁政策。

1.异地迁建。纳入生态搬迁试点范围的原住居民,应将宅基地等合法建(构)筑物占地,按照自愿和“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对等原则,由内向外置换到缙云山保护区实验区或缙云山保护区外同类规划用地。对自愿搬迁且符合宅基地审批规定的原住居民可按人均建设用地25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5平方米的标准核发建房权益。对自愿搬迁到缙云山保护区外的原住居民,可按前述搬迁建房建筑面积标准的20%增加核发建房权益。原有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前述标准的,按“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享有建房权益;原有合法建筑面积达不到前述标准的,可按前述标准享有建房权益。原则上由相关街镇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貌,并引导搬迁居民委托统一建设,建设费用按建安造价计算,由搬迁户承担。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公共附属设施用地按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加强规范管理,建立与原住居民利益联结机制,合理引导原住居民以建房权益、资金入股等方式盘活搬迁房屋经营权,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解决搬迁建房资金并发展生态旅游,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2.退地进城。自愿搬迁到保护区外,且放弃享有生态搬迁建房权益进城入户的,享受城镇居民普惠政策。放弃享有生态搬迁建房权益的,可将其享有的生态搬迁建房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一并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按建设用地每平方米2000元折算,人均建设用地超过25平方米的,按证载合法用地面积计算,人均建设用地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

(三)搬迁奖励。对自愿从缙云山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搬迁到实验区的原住居民,每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自愿搬迁到缙云山保护区外的原住居民,每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纳入生态搬迁试点范围的实验区原住居民,自愿搬迁到保护区外的,每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因生态修复需要,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并拆除原有房屋的原住居民,给予搬迁对象每人0.5-2.5万元的按时搬迁奖励,每人2000元的搬家补助费。

四、生态补偿

(一)开展生态搬迁补偿。纳入生态搬迁试点范围且自愿搬迁到缙云山保护区外的原住居民,可将其集体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等所有的土地权益全部交回集体,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权益折现,一次性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6万元/人。

(二)实行生态赎买。纳入生态搬迁试点范围的原住居民,其位于缙云山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集体林地,可实行非国有林生态赎买。实行生态赎买与集体林地退出补偿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开发生态公益岗位。积极开发居民点环卫、绿化等公益岗位,“天保”护林员、森林防火专业队员优先选择原住居民。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户籍管理。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搬迁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9〕3号)印发之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的户籍为准,确定生态搬迁户数,严禁违法违规自行分户。加强缙云山保护区内户口管理,除人口出生上户、婚嫁户口迁移、死亡注销户口等法定变更情形外,严禁人口迁入。

(二)严格控制保护区内新增人口分户建房。要充分考虑缙云山保护区生态环境承载量,鼓励原住居民向保护区外迁移。除原住居民搬迁安置外,今后缙云山保护区内合法的新增人口分户建房申请,原则上在保护区外按规定配置宅基地。

(三)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对实施生态搬迁之后退出的土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组织生态修复,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不断巩固生态搬迁所取得的成果。

附件:原有建(构)筑物及残值补偿标准


附件

结构类别

房屋结构

房屋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钢砼结构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66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片石)预制盖

600

砖墙(条石、片石)瓦盖

54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480

砖墙(条石、片石)瓦盖

420

砖墙(条石、片石)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390

土墙结构

穿逗、土墙瓦盖

360

石棉瓦、玻纤瓦盖

330

简易结构

土墙毡盖(含棚盖)

120

简易棚房

100

原有建(构)筑物及残值补偿标准

说明:

1.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砖混结构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2.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3.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4.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每平方米定额补偿50元。

5.房屋残值补偿按房屋补偿总额的5%计算,补偿后个人房屋交由街镇统一处置。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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