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府人〔2009〕2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关于余洪明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
经2009年2月25日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免 去
余洪明同志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陈葵同志重庆市北碚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职务;
苟渊同志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干部 免职 通知
抄送:区纪委,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区委各部委, 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群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