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拓展目录(第一批)》《北碚区免交证明事项
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21〕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碚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目录(第一批)》《北碚区免交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碚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目录(第一批)
2.北碚区免交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北碚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目录(第一批)
序号 |
推行告知承诺制的 证明事项 |
索要单位 |
对应办理的行政事项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
名称 |
类型 | |||||
1 |
农村“五保”对象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 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2 |
特困人员供养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 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3 |
残疾人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 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4 |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 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5 |
接受政府临时救助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 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6 |
义务兵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 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7 |
供给制学员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 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8 |
义务兵、供给制学员近亲属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 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9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 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10 |
军队文职人员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 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11 |
军队非现役公勤人员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12 |
军队在编职工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13 |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14 |
见义勇为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15 |
执行作战的军人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16 |
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17 |
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近亲属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18 |
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19 |
市外来渝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且无法联系近亲属的人员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20 |
正在接受司法救助的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21 |
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22 |
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23 |
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24 |
工会认定困难职工家庭的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25 |
家庭人均月收入属于在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的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援助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被援助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26 |
申请人的学历证书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学历符合执业条件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 |
27 |
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出具的考试合格材料或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证明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考试合格符合执业条件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 |
28 |
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鉴定表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实习经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 |
29 |
申请人与原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案卷结清证明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与原执业机构财务案卷结清,符合变更执业机构条件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30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区人力社保局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31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区人力社保局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为在校学生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32 |
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 |
区人力社保局 |
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用于证明用人单位具有工会法人资格 |
渝人社发〔2018〕153号、《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
33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区人力社保局 |
工亡待遇核定支付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区卫生健康委 |
再生育 审批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信息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身份证 |
区卫生健康委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信息 |
《护士条例》第八条 |
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区卫生健康委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37 |
资格(职称)证书 |
区卫生健康委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资格(职称)符合职业许可、校验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
38 |
学历证明 |
区卫生健康委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学历符合认定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
39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 合格证书 |
区卫生健康委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技术考核成绩符合许可、校验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
40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区卫生健康委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技术考核成绩符合认定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
4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执业许可证明 |
区卫生健康委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
42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证明 |
区卫生健康委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考试成绩符合执业条件 |
《护士条例》第八条 |
43 |
资格(职称)证书 |
区卫生健康委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资格(职称)符合购用条件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44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批准证明 |
区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医疗机构具有辅助生殖技术批准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
45 |
营业执照 |
区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校验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医疗机构工商营业信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46 |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 报告 |
区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医疗机构资产情况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
47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
区农业农村委 |
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种子经营许可条件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条 |
48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 证明 |
区农业农村委 |
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种子经营许可条件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条 |
49 |
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 |
区农业农村委 |
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种子经营许可条件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条 |
50 |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区新闻出版局 (区委宣传部) |
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 |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
5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服务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 |
区体育局 (区文化旅游委)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设立许可 |
行政 许可 |
用于证明相关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和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证照分离”改革优化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通知》(渝体〔2018〕546号)第三条 |
附件2
北碚区免交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索要单位 |
对应办理的行政事项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
名称 |
类型 | |||||
1 |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区人力社保局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2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区人力社保局 |
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用于证明用人单位法人资格 |
渝人社发〔2018〕153号、《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
3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
区人力社保局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行政 确认 |
用于证明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 |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4 |
继承人继承关系证明 |
区人力社保局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死亡 |
行政 给付 |
用于证明亲属关系 |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区人力社保局 |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
社会 保险 |
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 |
《工伤保险服务指南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
6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区人力社保局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
社会 保险 |
用于证明认定工伤情况 |
《工伤保险服务指南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
7 |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区人力社保局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
社会 保险 |
用于证明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
《工伤保险服务指南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
8 |
病历、诊断证明等医学资料 |
区人力社保局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
社会 保险 |
用于证明医疗诊断情况 |
《工伤保险服务指南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