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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1090092980506/2022-00125
  • 发文字号
  • 北碚府办发〔2022〕83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预案
  • 成文日期
  • 2022-09-02
  • 发布日期
  • 2022-09-02
  • 有效性
  • 有效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22〕8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北碚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北碚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镇街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北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北碚区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北碚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或区委、区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区级层面

2.1.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重庆市北碚区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22〕27号)规定,成立区减灾委(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总指挥部),区政府区长担任总指挥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副区长、区人武部政委担任副总指挥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区应急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局,负责与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1.2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在区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区应急局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自然灾害救助专家组,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救助应急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镇街层面

各镇街成立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订镇街和村社相应救助应急预案;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自然灾害,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进行先期应急救助处置;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现场层面

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区应急总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应急总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并组织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救助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灾害救助准备

区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区各级应急管理机构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镇街,有关镇街在0.5小时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灾情典型照片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立即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上报市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

出现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人员被困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等重大情况,各镇街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灾情典型照片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立即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

4.1.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区各级应急管理机构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镇街每日12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每日15时前向市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情况;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立即向市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各镇街应在3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全区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区应急总指挥部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北碚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

5.1Ⅳ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300间或2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水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5.1.3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分管负责人)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总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镇街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公安分局指导受灾镇街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根据需要可由区人武部商请军队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救灾。

(6)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Ⅲ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250户以上、8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水人口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分管副总指挥长报告。

5.2.3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分管负责人)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公安分局指导受灾镇街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根据需要可由区人武部商请军队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救灾。

(6)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Ⅱ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或500户以上、2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群众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报告。

5.3.3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分管副总指挥长组织、领导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分管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分管副总指挥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公安分局指导受灾镇街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根据需要可由区人武部商请军队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救灾。

(6)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Ⅰ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Ⅰ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群众5万人以上;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公安分局指导受灾镇街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根据需要可由区人武部商请军队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救灾。

(6)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镇街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街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政府或区应急局、受灾镇街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区应急局会同镇街逐户建立冬春需救助人口台帐,及时安排冬春救助款物,确保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安全越冬度荒、祥和过年。

6.2.2受灾镇街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区应急局。

6.2.3受灾镇街应当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报区应急局备案。区应急局于每年10月中旬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核查、汇总,并会同镇街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4区应急局根据镇街的款物申请,结合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情况,确定冬春救助物资和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物资并由区财政局下达自然灾害冬春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本区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10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6.2.5区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2.6应急救助工作实施当中和结束之后,区应急局应指导、督促、必要时会同受灾镇街分阶段组织力量,深入调查核实灾害损失,对受灾困难群众实施灾后救助。逐户建立因灾死亡人员台帐,对死亡人员家属及时进行抚慰,帮助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6.2.7受灾镇街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社小组提名、村社委员会民主评议、镇街审核的程序、区应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应急办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本镇街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送区财政局、区应急局。

6.3.2区应急局根据受灾镇街应急办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受灾镇街政府或其财政办、应急办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由区应急局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受灾镇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局。

6.3.5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或质量监督等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重庆银保监局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农房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1〕2号)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镇街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区、镇街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镇街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区、镇街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建立以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主、镇街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站为基础、村社及企事业单位救灾物资储备点为支撑的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健全协议储备机制,合理储备必需的帐篷、衣被、简易床、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快速、有序运抵灾区。区应急局使用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区应急局牵头建立区应急总指挥部与成员单位及各镇街互联互通的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区应急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3.3区应急局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建立与镇街互联互通的灾情管理平台,逐步形成全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配备应急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区、镇街政府要根据本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可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等空旷区域,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镇街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镇街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区应急局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及村社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受灾镇街支援受灾镇街、轻受灾镇街支援重受灾镇街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村社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7.4.1防灾减灾宣传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镇街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7.4.2预案培训

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应急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应急方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组织开展参与自然灾害救助管理和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7.4.3预案演练

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掌握有关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的变化情况和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镇街和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根据本应急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救助任务,组织制定相应措施。

8.3预案解释

本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制订和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北碚区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保障预案》同时废止。区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维护管理和组织实施。

8.5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录

9.1区应急总指挥部职责

区应急总指挥部由区政府区长任总指挥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政委担任副总指挥长。

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国资委、区统计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征地事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国网北碚供电公司、北碚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重庆市总队机动支队、武警重庆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三大队十中队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减灾委部署要求,统筹协调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等4个专项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统筹推进、调查评估全区自然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区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组织实施自然灾害抢险救援。

9.2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人武部:充分发挥驻碚部队、民兵预备役等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中的作用,对受灾群众进行及时展开救援;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积极争取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帮助灾区做好因灾损毁重点项目规划和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有关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做好沿线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区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配合各镇街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区科技局:负责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研发力度;负责履行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为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素养服务;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搭建防灾减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在工业规划编制中对自然灾害风险影响进行评估;协调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区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指导灾区安全监管职责内工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灾区企业实施生产自救;负责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对受损通信网络进行抢险抢通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灾区公共通信网络的运行畅通,负责指导电信运营商及铁塔公司做好通信设施的气象防御工作,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网络畅通;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火灾风险;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区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立法审查和执法监督;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统筹管理,及时下拨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市级救灾资金支持;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指导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发布预警警报信号;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通讯支援;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负责所属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所属市政设施及周边管辖范围的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联合区气象局开展城市运行管理范畴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疏运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协同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水路、城市轨道交通等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负责嘉陵江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时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指导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联合搜救职责,按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区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全区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区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指导、督促各镇街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受灾镇街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负责所属嘉陵江站点的水雨情监测和洪水预报,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实时、预报信息,向有关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其辖区内所属站点的实时预报信息;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区商务委: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所需的吃、穿、用等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工作;组织和协调各镇街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帮助指导受灾商贸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及时恢复正常生产和经营;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9)区文化旅游委:负责统筹协调各类景区主管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负责文物类旅游景区景点抢险救灾;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督促指导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按措施工作;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0)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协同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区应急局:负责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区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及时报告已发生地震震级,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协助开展地震灾害灾情收集和损失评估工作;协助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负责抗震减灾联席会议工作;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配合受灾镇街和市金融监管局做好稳定受灾镇街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特大灾害发生和持续期间紧急营业计划;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统筹推进巨灾保险工作,协同建立灾害救助保险制度;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区征地事务中心: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已征地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团区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7)区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8)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并参与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参加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开展全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负责配合做好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防治、地质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地质工作技术支撑与地质知识普及等工作;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9)区气象局: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负责防雹增雨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及时评估、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情况;统筹推进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0)国网北碚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1)北碚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完成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武警重庆市总队机动支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35)武警重庆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三大队十中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区级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

9.3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单位名称

职务

姓名

联系方式

备注

1

北碚区委值班室



023-68864387,023-68867133(传真)


2

北碚区政府总值班室



023-68863333,023-68288479(传真)


3

区应急局

24小时值班室



023-68863763,023-68867237(传真),


4

区委宣传部

分管领导

程懈

手机:18580029933


5

区委网信办

分管领导

唐云

手机:18725922229

6

区人武部

副部长

李再新

手机:18996298278


参谋

周游

手机:19802393215


座机:89234217

7

区发展改革委

分管领导

唐富强

手机:17782292112


座机:68215028

8

区教委

分管领导

聂建华

手机:18996337869


座机:68865393

9

区科技局

分管领导

向鲲

手机:18996968015


座机:68212107

10

区经济信息委

分管领导

胡勇

手机:17725061257


座机:68868977

11

区民政局

分管领导

王燕

手机:18983705066

12

区司法局

分管领导

刘微观

手机:13983962665


座机:68212708

13

区财政局

分管领导

曾静

手机:13368020099


座机:68306367

14

区生态环境局

分管领导

孙卫

手机:13983080386


座机:68201805

15

区住房城乡建委

分管领导

付尤

手机:15023732723


座机:68864900

16

区城管局

分管领导

姚钊

手机:13594285260


座机:60305557

17

区交通局

分管领导

王鲜敏

手机:13883001608


座机:68288378

18

区农业农村委

分管领导

林洪

手机:13883218275


座机:68862438

19

区林业局

分管领导

王文友

手机:13500361173


座机:68260918

20

区水利局

分管领导

唐世银

手机:13647698866


座机:68206071

21

区商务委

分管领导

袁云川

手机:13594072999


座机:68318353


22

区文化旅游委

分管领导

张裴

手机:13908369343


23

区卫生健康委

分管领导

陈泉

手机:13399881671


座机:68356306


24

区应急局

分管领导

赵学会

手机:13983135238


座机:68862183


25

区国资委

分管领导

朱成哲

手机:18983393180


座机:63220393

26

区统计局

分管领导

陶竹莲

手机:13668079978


座机:68213018

27

区征地事务中心

分管领导

胡泽洪

手机:13996225752


座机:68233677


28

区金融服务中心

分管领导

向晖

手机:13883981665


座机:68306367

29

区公安分局

分管领导

傅健

手机:13509495565


座机:68316005.

30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分管领导

蔡丹

手机:15923066664


31

区气象局

分管领导

陈湘

手机:13330239032


座机:68272155

32

国网北碚供电公司

分管领导

梁瑜

手机:13996387500


座机:68361006

33

北碚区消防救援支队

分管领导

刘锦强

手机:13896820119


座机:68316175

34

武警重庆市总队机动支队

负责人

熊参谋

手机:13452828934


35

武警重庆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三大队十中队

负责人

田庆

手机:18324110071


9.4北碚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北碚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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