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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1090092980506/2023-00008
  • 发文字号
  • 北碚府办发〔2023〕2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电子政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 2023-01-09
  • 发布日期
  • 2023-01-09
  • 有效性
  • 有效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政府网站和政务

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北碚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北碚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健康、有序、融合、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网(以下统称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包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以及各在碚市属部门(以下统称各单位)依托重庆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专属网页(以下统称子站)。政务新媒体是指各单位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创新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便民利民、服务发展、展现良好形象的作用,深耕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供利企便民服务、深化政民互动等等板块,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打造人民满意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规范管理、开办整合、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区委网信办、区委编办、区公安分局是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安全管理、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网络内容服务商(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门户网站和“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的主办单位,各单位是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协办单位,也是本单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定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栏目内容分解保障制度、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值班巡查应急处置等制度。

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承担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发布、安全防护、推广传播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政府网站建设

第八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开设独立域名的政府网站。应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的责任栏目和本单位子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各单位主办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只涉及单个单位的,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单位子站开设专栏专题;涉及多个单位的,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牵头单位子站开设专栏专题。已开设的专项网站,要将内容整合至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单位子站。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获批后,可开设政府网站。

第九条 各单位如确有需要拟开设政府网站的,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由主办单位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开设。

政府网站申请开通材料应具备责任分工、内容及保密审查机制、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预案等内容。

第十条 政府网站开通前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向区委编办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

(二)按流程注册符合《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规范的政府网站域名,并申请ICP备案;

(三)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区公安分局备案,同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通过安全检测;

(四)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

(五)新开通的政府网站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六)向区委网信办报备。

第十一条 新开办的政府网站应加挂全市统一的政府网站徽标。一般不设置宣传语,如确有需要,可根据本单位的发展理念和目标等设计展示。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需永久关停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整合迁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阐明申请理由及相关保障措施,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里申报永久下线,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启动。杜绝因整合关停出现政府网站“僵尸”、“睡眠”等现象。

第十三条 拟整合迁移的政府网站要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完成整合迁移后,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有关公告信息原则上至少保留30天。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永久关停后,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网站变更状态,同时向区委网信办报备。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由于整改等原因需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里申报暂时下线,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下线,主办单位要及时通过区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第十六条 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规范参照国务院《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政务新媒体建设

第十八条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为北碚区政府官方政务新媒体账号。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原则上一个单位在同一平台只保留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

第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账号开设、变更、关停、注销,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区政府办公室批准,同时向区委网信办报备,并及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完成政务新媒体信息备案手续。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原则上全区只保留一个统一的政务移动端(APP),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建政务移动端,确有需要建设的,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建设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厅批准。

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

第二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开设平台的实际,合理规划栏目功能,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和互动交流等。

第二十二条 对无专人维护、长期无更新、安全保障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坚决予以关停;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不符合开设要求的政务新媒体,先整合后关停。予以关停的政务新媒体,要按程序注销有关认证信息。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单位要落实政务信息首上政府网站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信息发布机制,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服务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坚持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坚持分级审核、先审后发,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舆情关,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及时。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信息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全面履行内容审核把关职责。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区级重大公共政策信息,应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科学研判舆情风险,负责舆情信息监测和舆论引导。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要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对信息数据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要进行优化调整。已发布的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时,要及时更新替换。使用地图时,要采用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转载信息必须注明转载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政机关和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相关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线调查、在线访谈、意见征集等互动交流版块功能,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网民对政府网站的纠错意见,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办理,2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回复。


第六章 舆情处置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把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作为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更新相关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对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委网信办备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定期开展演练。建立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7×24”小时值班读网制度,及时收集舆情风险和动向,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委网信办报告。

第三十条 突发舆情发生后,要按照“快速反应、确认事实、正面回应、妥善处理”的总体要求,在第一时间启动响应机制,及时了解舆情出处,对引发该舆情的不实之处进行澄清,引导舆情的正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 舆情的处置情况、后续走向,舆情管理人员要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向相关领导和单位及时通报情况。


第七章 安全防护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制定完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定级备案、安全建设、等级测评和整改加固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责任制。技术安全由平台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内容安全由各主办单位负责。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技术平台和内容进行安全评估,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安全防护职责。主办单位要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第三十四条 对监测发现或被举报的假冒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经核实后,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委网信办和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及时对假冒政府网站的域名解析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处置。区公安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假冒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开办者等人员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明确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工作移交、保密承诺、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八章 监管考核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监督考核。对照市政府办公厅《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对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常态化检查,按季度形成检查报告。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列入重点督查事项。

第三十七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主办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一)被国务院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室抽查为不合格的;

(二)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自行开办政府网站、擅自关停政府网站的;

(三)未按要求备案的;

(四)信息发布不及时、不规范的;

(五)信息发布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

(七)因工作失职导致安全事故的;

(八)利用政府网站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九)工作不力,对政府网站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十)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工作力量负责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委托专门机构承办的,应当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各主办单位应统筹考虑并科学核定内容保障和运行维护经费需要,把经费足额纳入部门预算。区财政局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经费应给予足够保障。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每年组织各单位进行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培训,全面回顾总结和研究部署工作。各单位要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相关工作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工作人员信息编发、舆情研判、回应引导、应急处置等工作能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政策法规、掌握传播规律、具备较强能力的专业队伍。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7〕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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