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7-11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236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

《北碚区行政应诉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11


(此件公开发布)


北碚区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碚市属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他依法负有行政应诉职责的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应诉实行“谁主管(作出)、谁应诉、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出庭应诉法定义务,配合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第五条  区司法局具体负责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案件办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报区政府和市司法局。

第六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在碚市属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他依法负有行政应诉职责的单位,由其办公室(综合科)或法治机构负责组织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办公室(综合科)或法治机构负责应诉法律文书的接收、运转、协调等工作。应诉承办单位收到人民法院法律文书5个工作日内,应将案件基本情况、诉讼代理人、拟出庭负责人等信息书面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七条  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的案件,被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负责应诉;

(二)经区政府行政复议的案件,区政府为单独被告的,区司法局负责应诉;区政府为共同被告的,原行政行为承办单位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区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行为的应诉;

(三)应诉承办单位不能确定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指定,并由区司法局督促案件办理。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人民法院应诉法律文书后,根据第七条规定提出拟办意见,报区政府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负责人和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并按照批办意见转办。

第九条  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承办单位,应于收到人民法院应诉法律文书7日内完成应诉准备工作,并将应诉材料(包括答辩状、证据、依据等)报送至区司法局审核;应诉承办单位负责将区司法局审核后的应诉材料,报区政府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负责人审签,并在答辩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在碚市属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他依法负有行政应诉职责的单位,行政应诉案件法律文书内部运转工作参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应诉承办单位应于人民法院开庭前2个工作日将开庭传票及确定的出庭负责人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作为共同被告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可以通过分析会、座谈会等形式研究案情,形成答辩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庭应诉,参与庭审发言,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和解、调解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可以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

第十三条  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会同区政府办公室于开庭前协调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四条  应诉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参加庭审,不得无故迟到;(二)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五)人民法院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前,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的,应当依法主动纠正。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应诉案件情况报告》报区司法局备案。《行政应诉案件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诉讼主体;(二)简要案情;(三)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四)裁判结果;(五)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被诉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给付义务或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诉承办单位还应当在行政应诉案件情况报告中分析败诉原因,明确整改措施、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应诉承办单位负责裁判履行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第十八条  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后,及时回复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应诉承办单位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归档工作。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后30日内,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将行政应诉各环节的法律文书原件和相关材料整理齐全,按年度排列序号,一案一号,装订成卷,存档备查。区司法局适时开展行政诉讼案件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对同一行政领域多次出现败诉、具有普遍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区司法局。

第二十一条  区司法局应当对全区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对发现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应诉承办单位对通报、整改意见应当认真研究、逐条落实,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组织领导,定期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对本年度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梳理汇总并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至区司法局。

第二十四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专业力量,明确专人承担行政应诉工作。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装备、车辆和其他必要工作条件应予保障。

第二十五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旁听庭审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年度旁听计划,创新旁听庭审活动形式,推广网络视频旁听,扩大旁听庭审覆盖范围和频次。

第二十六条  应诉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的;(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的;(五)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不按规定期限书面反馈整改措施的;(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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