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事项清单(2025年)》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25〕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
《北碚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全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安排,《北碚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北碚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23〕110号)自2025年7月1日起废止。对于镇街已不再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于2025年7月1日起交回原区级执法部门依法行使。2025年7月1日前已立案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承办的镇街继续办结。
三、各镇街要依法行使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区级执法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认真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协助配合镇街开展执法办案,不得以行政处罚权的划转为由不履行相关职责。
四、因法律、法规和规章变更,需要对已赋权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公布镇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或者动态调整镇街行政执法事项,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北碚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北碚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5年)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各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各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各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各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各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镇街 |
1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2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3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4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5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6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7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8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9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10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11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12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13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14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15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16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17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18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19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20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21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22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23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24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25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26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27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28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29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30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31 |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32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除外)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三款。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33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34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35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36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37 |
对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38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39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40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41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42 |
对违反《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43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冲洗机动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44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测试刹车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45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46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47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48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49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50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51 |
对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52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53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54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55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簿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56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57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冲洗甲板或船舱将垃圾冲入水体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58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先经卫生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将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进行委托清理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59 |
对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60 |
对作业者未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未保持路面清洁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61 |
对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未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62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63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放牧、种植、从事集市贸易的行政处罚 |
区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64 |
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1年施行)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四款。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6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66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67 |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68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69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7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71 |
对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八条;《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72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7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7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7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7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7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7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7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8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8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8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8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或安排值班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8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8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86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静观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澄江镇、天府镇、柳荫镇、三圣镇、金刀峡镇、北温泉街道、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蔡家岗街道、歇马街道、水土街道、复兴街道 |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委托事项 名称 |
委托 单位 |
受委托 镇街 |
委托 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 |
对违反《消防法》第十六、十七条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2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3 |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三)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4 |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 |
5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 |
6 |
对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 |
7 |
对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在本市划定的禁止区域从事采(碎)石生产或者在限制区域扩大生产规模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划定的禁止区域从事采(碎)石生产或者在限制区域扩大生产规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恢复植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经催告仍不恢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 |
8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罚款、责令关闭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 |
9 |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 |
10 |
对事故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 (七)事故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 |
11 |
对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 |
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
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
警告、罚款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