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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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促进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碚府发〔2018〕67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北碚区关于促进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北碚区关于促进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儿童是一个民族和国家发展的未来和希望,促进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加强人力资源建设,提升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重庆市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重庆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要求,积极应对全面两孩政策带来的挑战,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促进儿童全面、健康、优先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积极适应全市人口发展特别是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的新形势新要求,大力倡导和践行儿童优先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儿童公共服务体系,努力为儿童提供更加优质、安全、平等的成长环境,切实保障儿童发展权利和权益。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强化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公共职能和主导作用,合理设置儿童优先发展领域和目标,注重推进儿童事业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统筹推进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积极适应人口发展特别是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的新形势新要求,着力解决制约儿童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尽快补齐“短板”,补足“欠账”。

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政府在儿童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深化儿童公共服务资源供给机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吸纳民间团体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儿童事业发展,形成多方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科学布局,均衡发展。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进一步优化儿童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缩小城乡区域差距,促进儿童事业均衡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构建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儿童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儿童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高,儿童福利制度进一步健全,儿童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提高儿童卫生健康水平

(一)完善儿童主体医疗服务体系。建立以市九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为主体的区级儿童医疗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

(二)实施“1311”医疗资源达标计划。在市九院设置儿科病房;在区中医院、西南大学医院、天府矿务局医院设置儿科门诊;每个镇卫生院和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能提供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全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保证有1名乡村医生,经过培训,能够提供儿童基本医疗保健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

(三)加大儿科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儿科、产科、护理(产儿科)、助产士等专业人才,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儿科医师转岗培训以及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全科医学转岗培训。到2020年,累计培养儿科医学高等人才10名、转岗培训儿科医师10人、招收培训儿科专业住院医师5名。积极开展考核招聘卫生事业单位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加大儿科岗位招聘力度。 (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

(四)整合各类儿童医疗资源。借助区域优质资源,组建儿科专科联盟,以多形式、多途径建立儿童医疗服务医疗联合体。采取临床带教、业务指导、查房、科研和项目协作等方式,促进优质儿童医疗资源下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专科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多元化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

(五)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大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力度,提高免费婚检便利程度,大力提高全区婚前医学检查率。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等孕前优生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强化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保障全区住院分娩率达100%。稳步推进新生儿代谢疾病、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降低儿童智障和听力残疾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六)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针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逐渐增多的高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建立区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并与市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保持沟通和协作。进一步完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转诊救治机制,畅通危急重症救治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发展改革委)

(七)强化母婴设施建设和托育服务。大力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2017年年底,公共场所应配置母婴设施,配置率不低于60%。到 2018年年底,区内各综合医院 、长途汽车站、公交枢纽、博物馆、商业中心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 2020年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积极构建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强 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区规划分局、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卫生计生委)

(八)做好儿童预防接种和健康管理。0-6岁儿童,疫苗接种率和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0-3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65%以上。提高儿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将儿童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较同档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

(九)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充分发挥青少年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和心理健康教师、医生的作用,加强规范各类儿童心理健康辅导室建设。积极推进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青少年健康与发展项目,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及儿童医疗机构的骨干作用,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测查和辅导,建立健全儿童心理健康档案,普及儿童心理卫生知识。加强社区、幼儿园、学校的青少年儿童心理健康辅导以及不良行为矫正工作,加强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禁毒教育。(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卫生计生委、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

三、促进儿童教育优质公平均衡

(一)发展普惠性公办幼儿园。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区域居住人口分布,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每个街镇至少建成 1 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独立设置一批公办幼儿园,改善一批小学附设幼教点的办园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幼教点独立设置为公办幼儿园。逐步转制设置一批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幼儿园体制。配套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落实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政策要求,兴办一批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到2020年,全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 97%,在园幼儿普惠率达到 70%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比率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区教委、各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区编办、区城乡建委、区房管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推进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全面落实重庆市关于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政策要求,切实执行规划、用地、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相关规定,保证配套幼儿园与城镇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开展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整治,补足补齐学前教育公共资源。对已建小区未配建幼儿园的,鼓励开发商或管理单位盘活存量商业用房举办幼儿园。(责任单位:区教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房管局、区税务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引导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培训教师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依据,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按照有关规定逐年确定或转设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适时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教委)

(四)加强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政府统筹,区教委管理为主,街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增加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每年度财政性教育经费要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学前教育经费,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逐步加大对普惠性幼儿园的奖补力度,适时提高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加强学前教育编制动态管理,按教职工与幼儿数1:8-1:10的比例,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确保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需求。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在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责任单位:区教委、区财政局、区编办、区人力社保局)

(五)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发展特殊教育,普及视力、听力、智力残疾等儿童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入学率和 教育质量。推动残疾儿童的融合教育,提高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比例,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组织开展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服务,保障受教育公平权,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区教委、区残联)

(六)健全家庭教育机制。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完善家长学校课程建设,创新家校协同育人模式,实施“家校共育工程”,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网络,宣传家庭教育知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方的优势,依托学校、幼儿园、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青少年及妇儿活动阵地等,办好各类家长学校、社区学校。完善学校、家庭、社会教育联动机制,形成教育合力。(责任单位: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妇联、团区委)

(七)抓好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在抓好4个市级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和挂牌命名的20个学校社会实践项目的基础上,建设完善一批社会实践基地,推动所有公益性校外教育资源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把研学旅行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定期组织中小学生参观校外教育基地,参与课外考察、技能训练和生活体验活动,促进儿童个性发展。创建具有校外教育基地特色的课程体系和活动课程,巩固重庆市研学旅行实验区和先进区县成果,不断完善研学旅行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区教委、区文化委、区旅游局、团区委)

(八)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制学生(不包含已享受非寄宿制建卡贫困学生补助生活费的学生)实施免费爱心午餐计划,初中每生每天补贴5元,小学每生每天补贴4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教委)

(九)落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对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建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孤儿和残疾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进行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教委)

(十)加强学前教育资助。对在我区就读的建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孤儿、残疾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普惠性幼儿园资助标准:保教费补助按照区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补助,生活费补助按照各幼儿园在区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补助,每人每月不超过400元。非普惠性幼儿园资助标准: 保教费补助标准为1500元/生·年,生活费补助标准为660元/生·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教委)

四、构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一)完善儿童救助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区、街道(镇)、村(社区)三级救助网络,加强和改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和困境儿童保护网络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参与困境儿童的救助和服务,推动儿童福利类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发展。加强各类儿童福利服务机构专业儿童社工的配备,提高儿童社工的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妇联、团区委)

(二)发展残疾儿童保障事业。做好残疾儿童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工作,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全覆盖。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逐步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 12 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区残联、区卫生计生委、区教委、区财政局)

(三)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困境儿童报告机制,设立各类困境儿童档案,全面动态掌握各类困境儿童群体的基本状况,统筹考虑困境儿童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及措施,确保困境儿童健康安全成长。(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妇联)

(四)积极开展儿童关爱志愿行动。继续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1+1+N”关爱服务项目,开展贫困青少年“一对一”资助活动,全面开展儿童权益保护、留守儿童关爱、困境儿童帮扶等“常态化+专业化”的儿童关爱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区妇联、团区委、区民政局)

五、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一)加强儿童文化场馆建设。提高青少年课外文化活动阵地建设标准,扩大覆盖面和服务面。加快打造功能完备、覆盖青少年儿童成长全过程的人文素质教育实训基地。新建城市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建设 24 小时自助图书馆或阅览室,与区图书馆实现图书资源共享。继续推动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达标建设,配套完善少儿阅览室的设施设备,增配少儿读物。加快街道(镇)、村(社区)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健全完善青少年儿童课外文化活动场所,面向青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外活动。(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文化委、团区委)

(二)加强儿童公共文化服务。扩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服务范围,根据儿童特点提供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社会教育功能,重点帮助青少年儿童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开展公共阅读阵地与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合作共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责任单位:区文化委、区教委、区司法局、区科协、团区委)

(三)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坚持全民行动,从娃娃抓起, 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普法宣传,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响应机制,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学校监护为重点、政府监护为保障、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保障制度。(责任单位:团区委、区妇联、区教委)

(四)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健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受虐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干预服务和法律援助,为生命健康遭受威胁的儿童提供紧急安全庇护服务。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违法案件,确保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团区委、区妇联)

(五)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早期预防和科学矫治,积极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后的社区矫正和身心康复工作。(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

(六)加强儿童食品药品用品监管。加大儿童食品、用品等质量抽查和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查监管力度。制定和完善各项质量检测标准,加大对儿童专用药品质量监督和抽检监管力度,确保儿童食品药品用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分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分局)

(七)构建儿童安全长效保护机制。积极开展儿童交通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自我保护安全意识。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的专项整治,强化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增加安全设施投入,建立和健全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置系统。充分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主动收集掌握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线索,及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交委、区文化委、团区委、区妇联)

六、强化儿童事业发展保障体系

(一)加强用地保障。切实做好儿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结构优化工作,优先编制儿童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专业规划,依法将儿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

(二)加强财力保障。将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先纳入公共服务予以重点保障,统筹配置财政资金,促进财政资金安排与人口发展及分布、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相协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把支持儿童事业发展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优先安排,精心组织,加快推进,勇于创新,务求实效。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儿童事业发展工作深入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区级各有关部门、园区管委会、街镇、有关在碚市属部门)

(四)加强督导评价。区政府将把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作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重要行动,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适时组织专项督查。(责任单位:区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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