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缙云山风景名胜区嘉陵江小三峡
风光带北碚段及北泉风景区保护管理的通告
北碚府发〔2016〕33号
为进一步加强缙云山风景名胜区嘉陵江小三峡风光带北碚段及缙云山风景名胜区北泉风景区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缙云山风景名胜区嘉陵江小三峡风光带北碚段和北泉风景区是缙云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范围为北起合川区盐井镇,南起观音峡出口牛屎沱,沿嘉陵江两岸各约一公里宽,全长27公里,北碚区内面积约55平方公里,涉及龙凤桥街道、北温泉街道、东阳街道、朝阳街道、天生街道、施家梁镇,天府镇、水土镇、澄江镇等行政区域。
二、缙云山风景名胜区北碚管理处是缙云山风景名胜区嘉陵江小三峡风光带及北泉风景区的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四、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
(四)乱扔、倾倒垃圾;
(五)其他损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五、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六、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七、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抚育管理。确需砍伐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