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9年,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北碚区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9〕66号),该文件的施行对我区处置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为适应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拟对该文件进行修订。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2021年7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
2021年8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
2022年2月8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5号)。
2022年8月16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45号)
二、文件制定过程
文件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区人力社保局参与修订。已征求北碚区相关部门、园城意见,综合分析后,采纳情况已纳入《北碚区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中。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办法》共分为6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对制定目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等作出规定;第二部分对“一金三制”制度(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第三部分阐述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动态监管措施;第四部分明确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主体的失信惩戒方式;第五部分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六部分为附则,明确了生效日期等内容。
(二)该实施办法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内容,均按照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出。
(三)该实施办法与上位法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无不一致的内容。
(四)该实施办法对原有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北碚区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9〕66号)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章节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修改依据及理由 |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2号)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22〕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增加新的依据的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
第二条第三款 |
本办法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是指总包企业在相关银行开设的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账户。 |
本办法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45号)第二条第一款修订 |
第三条第二款 |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做好农民工管理及工资支付工作,审查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编制工资表的真实性,监督发放流程及发放结果,与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共同协调处理劳资纠纷等工作。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做好农民工管理及工资支付工作,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会同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及时处理等工作。 |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二十九条修订 |
第五条 |
区住房城乡建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总包企业各自按照合同造价的2%缴纳保障金。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可按照合同造价的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连续两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可按照合同造价的0.8%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连续三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
区人力社保局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总包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并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保险合同比照办理。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一)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亿元、且不超过5亿元的,存储200万元;(二)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5亿元、且不超过10亿元的,存储300万元;(三)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0亿元、且不超过20亿元的,存储500万元;(四)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20亿元的,存储800万元;(五)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且前两个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合同金额合计超过5000万元的,从第3个新开工工程起,存储比例下浮至1%,并且累计存储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上限数。如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其多个工程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在该地区内可以互相调剂使用。经返还后,剩余在建工程存储金额应按照本条款动态调整。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60%的存储比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保险合同)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6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5号)第九条、第十条修订。 |
第六条 |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新开工项目总包企业在领到中标(直接发包)情况确认书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特殊情况应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报监前)在相关银行开设工资专户,账户名称统一设立为“(总包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取得银行开户通知书。 总包企业可在农民工工资专户银行备选名单(附件1)中自主选择监管银行,开户并委托监管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总包企业应书面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书面委托申请书(附件2)应报区建筑领域清欠协调小组存档。 |
总包单位可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备选名单(附件5)中自主选择监管银行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6)。 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总包单位有2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45号)第六条修订 |
第七条 |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附件3)并定期编制农民工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经建设单位审查盖章后,由总包企业报至区建筑领域清欠协调小组备案并加盖印章。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区人力社保局和区总工会报告。 受托银行凭总包企业提供的加盖区建筑领域清欠协调小组印章的工资表代付农民工工资至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受托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通过报表向区建筑领域清欠协调小组和区人力社保局通报工资专户的开设及使用情况。 总包企业原则上按月或施工合同约定时间节点及时将工资表报至区建筑领域清欠协调小组和区人力社保局备案。用工主体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附件4)及支付凭证保存至项目竣工以后两年备查。 |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附件7)并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和班组长签字、专业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审查盖章后交委托银行发放工资。 受托银行凭总包单位提供的完整工资表发放工资至农民工个人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受托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及时通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报告区人力社保局和区住房城乡建委。 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发放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用工主体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及支付凭证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二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45号)第十二条修订 |
第八条 |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工产值,以不低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作为当月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若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拨付)。园城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月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工产值,并以不低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作为当月人工费用(道路工程15%、隧道工程20%、桥梁工程15%,施工许可范围内包含道路、隧道、桥梁等及两种以上类型的市政工程为15%,机电安装工程15%),单独拨付至总包单位的工资专用账户(若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拨付)。园城管委会(公司)(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落实。 |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政及机电安装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比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建管发〔2021〕211号)修订 |
第九条 |
建设单位、总包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当期实际进度产值进行确认,并签署产值确认书(附件5)。产值确认书应由总包企业提交至区建筑领域清欠协调小组备案,区建筑领域清欠协调小组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质量监督机构对产值进行复核。 |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当月实际进度产值进行确认,并签署产值确认书。 |
缺乏文件支持,删除“区建筑领域清欠协调小组会同区城乡建委质量监督机构对产值进行复核”相关内容。 |
第十条 |
工资专户资金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总包企业向区建筑领域清欠协调小组提交转出账户剩余资金并注销该工资专户的申请,经区建筑领域清欠协调小组审核通过后,受托银行可将专户余额转出。 |
专用账户资金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30日,并向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参考文本见附件8)。 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应当在收到总包单位撤销专用账户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反馈该项目是否存在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于不存在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撤销申请,开户银行凭项目终止发放农民工工资申请表(参考文本见附件9)按程序取消账户特殊标识,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专用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45号)第九条修订 |
第十五条 |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总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总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建设单位劳资专员和总包企业劳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明示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总包单位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总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明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明示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四条修订 |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
无 |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区级国有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牵头区级国有公司欠薪隐患排查、化解和与其相关的稳定工作。 |
增加区国资委相关职能 |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对经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无法解决且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收集、整理基础材料后,做好司法移送相关工作。 |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经协调无法解决且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收集、整理基础材料后,做好司法移送相关工作。 |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七条第一款修订 |
第二十一条第七款 |
区财政局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牵头负责制定和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
区财政局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
北碚区职工工资清欠工作组办公室于2017年12月28日已出台《北碚区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牵头负责制定和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应属北碚区职工工资清欠工作组办公室的职责,此处删除原文件“牵头负责制定和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相关内容 |
第二十一条第十一款 |
区金融办、受托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时联合惩戒。受托银行负责工资专户的全程监管,并按照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 |
区金融发展中心协调受托银行负责负责专用账户的全程监管,并按照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 |
征信系统管理及相关认定由人民银行掌握,区金融发展中心和受托银行机构均不具备录入、调整征信系统相关信息以及行政惩戒的相关职能。 |
(五)该实施办法对原有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北碚区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9〕66号)进行修订。该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原实施办法北碚府办发〔2019〕66号文废止。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牵头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人:张路华
职务:建筑管理服务科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15703027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