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区住房城乡建委拟按现行相关文件精神,对《北碚区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修订。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118号203室(邮编:400700)。来信请注明“《北碚区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714666286@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18:00。
附件:1.《北碚区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北碚区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8月14日
(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68287776)
北碚区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2号)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22〕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碚区建筑管辖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装饰及配套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参建单位和用工主体。
本办法中用工主体是指建筑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包括承包总包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自然人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本办法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二章 源头预防
第三条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负责建立农民工花名册(附件1)、办理农民工工资卡、考勤记录(附件2)、进出场登记、编制和核对工资支付表(附件3)、编制和公示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附件4)、协调处理劳资纠纷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做好农民工管理及工资支付工作,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会同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及时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用工主体应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严禁以讨要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和材料款等。用工主体真实性由总包单位核查,并报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园城管委会(公司)(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鼓励总包单位直接使用自有工人队伍或劳务班组,如项目有分包单位的,由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工资由用工主体负责支付。
第五条区人力社保局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总包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并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保险合同比照办理。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一)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亿元、且不超过5亿元的,存储200万元;(二)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5亿元、且不超过10亿元的,存储300万元;(三)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0亿元、且不超过20亿元的,存储500万元;(四)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20亿元的,存储800万元;(五)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且前两个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合同金额合计超过5000万元的,从第3个新开工工程起,存储比例下浮至1%,并且累计存储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上限数。如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其多个工程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在该地区内可以互相调剂使用。经返还后,剩余在建工程存储金额应按照本条款动态调整。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60%的存储比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保险合同)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6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第六条总包单位可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备选名单(附件5)中自主选择监管银行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6)。
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总包单位有2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督促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参考文本见附件7)并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和班组长签字、专业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审查盖章后交委托银行发放工资。
受托银行凭总包单位提供的完整工资表发放工资至农民工个人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受托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及时通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报告区人力社保局和区住房城乡建委。
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发放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用工主体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及支付凭证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月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工产值,并以不低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作为当月人工费用(道路工程15%、隧道工程20%、桥梁工程15%,施工许可范围内包含道路、隧道、桥梁等及两种以上类型的市政工程为15%,机电安装工程15%),单独拨付至总包单位的工资专用账户(若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拨付)。园城管委会(公司)(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落实。
第九条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当月实际进度产值进行确认,并签署产值确认书。
第十条 专用账户资金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30日,并向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参考文本见附件8)。
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应当在收到总包单位撤销专用账户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反馈该项目是否存在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于不存在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撤销申请,开户银行凭项目终止发放农民工工资申请表(参考文本见附件9)按程序取消账户特殊标识,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专用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区国资委、各园城管委会(公司)(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第三章 动态监管
第十二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入场登记,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在受托银行为农民工办理工资银行卡,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表等信息。发现欠薪隐患,及时报告区建筑领域清欠协调小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第一次未拨付农民工工资款项的,区住房城乡建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第二次未拨付农民工工资款项的,区住房城乡建委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第三次未拨付农民工工资款项的,各园城管委会(公司)(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引导农民工积极向区人力社保局投诉,由区人力社保局依法处理,并纳入清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表、工资公示表等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
第十五条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总包单位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总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明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明示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第十六条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依托区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和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站,建立“全天候、全覆盖、全领域”的欠薪信息收集机制,并将欠薪信息在清欠相关单位间共享,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区联动处理”。
第十七条 属地园城管委会(公司)(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人力社保局、信访办、住房城乡建委、公安分局等部门配合,共同协调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经共同协调仍无果的拖欠案件,报请区职工工资清欠工作组研究,由属地园城管委会(公司)(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农民工积极向区人力社保局投诉,区人力社保局依法书面责令限期支付,或引导农民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区人力社保局对涉嫌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或欠薪逃匿等行为及时依法立案调查或仲裁,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区公安分局。
第四章 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区住房城乡建委、受托银行负责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用工主体瞒报、虚报、漏报、拒报工资表或不履行相应职责,造成工资拖欠的,由区人力社保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信访办、住房城乡建委、公安分局、总工会等部门研究确认拖欠责任,并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将其纳入清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受托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区乃至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第二十条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职能职责
第二十一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园城管委会(公司)(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人力社保局统筹、相关区级部门配合的建筑领域清欠工作机制。
各园城管委会(公司)(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辖区内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各自辖区的欠薪隐患的排查、化解和与其相关的稳定工作,负责根据项目进度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将工资款项拨付至专用账户。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区级国有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牵头区级国有公司欠薪隐患排查、化解和与其相关的稳定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经协调无法解决且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收集、整理基础材料后,做好司法移送相关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筑市场秩序,推行企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督办解决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负责督促总包单位设立劳资专管员。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依法处置在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过程中出现的治安违法及刑事犯罪行为。
区信访办负责督导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案件办理,牵头协调处理因欠薪引发的集访事件。
区财政局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将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信息归集到联合征信系统。
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有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治理欠薪问题工作履职情况的监督监察,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区总工会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区金融发展中心协调受托银行负责负责专用账户的全程监管,并按照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上级单位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原《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9〕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民工花名册(参考文本)
2. 农民工考勤表(参考文本)
3. 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参考文本)
4. 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参考文本)
5.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备选名单
6.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参考文本)
7. 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8.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参考文本)
9. 项目终止发放农民工工资申请表
10.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流程
11.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