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重庆鑫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吾悦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8-11

北碚人社监罚〔2025〕1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鑫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吾悦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CEPJWY13

法定代表人:贾建业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梨园路60号(重庆北碚吾悦广场5F-5012)

    劳动者张雪平、张莉、杨小雪、何佳旺、王林于2025年4月3日向我局投诉重庆鑫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吾悦分公司拖欠其工资并要求支付。

    调查中,王林已向我局申请撤案。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邮寄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北碚人社监询〔2025〕83号),你单位逾期未接受询问、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督促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向你单位邮寄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北碚人社监令〔2025〕53号),你单位逾期未整改。为此,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向你单位邮寄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碚人社监罚告〔2025〕17号),你单位逾期未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112一般违法行为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7401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基金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手续,将罚款缴到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并将缴纳罚款凭据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核实、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余俊阳

    联系电话:023-68299542;023-68863508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缙善路100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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